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9 | 评论:1
范女士于2009年在新华人寿为丈夫购买了一份重疾险。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范女士,被保险人为其丈夫。
2014年,范女士和丈夫的婚姻破裂。离婚后,范女士原本不想继续交保费,但想到中途退保会损失一大笔钱,又有点犹豫。后来范女士得知在保单第16年退保后可以拿回本金,于是范女士想到继续交保费,直到保单第16年退保。
没想到今年的某一天,范女士意外登录新华人寿APP,突然看到一份保单已经终止。
这份保险是范女士2009年给前夫买的保险。新华人寿APP显示,这款保险的理赔类型为疾病身故,审批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理赔金额为88720.88元。
之后范女士致电保险公司了解到,保险已经出了,保险理赔款已经打到前夫母亲的卡上。
看到这里,范女士纳闷,自己是这份保险的唯一受益人,也是这份保险的被保险人。索赔不应该自己收吗?保险怎么可能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赔付出去?
对此,范女士向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却说“范女士无权接收”!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别是谁?
申请人:交保费的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交费。
被保险人:享受保障的人可以领取生存福利,如医疗福利、重疾福利等。
受益人:可以领取死亡赔偿金。
其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可以领取保险金,不同的是,受益人领取的是身故保险金。只有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才能领取理赔金;被保险人健在的,申请的医疗赔偿金、重疾赔偿金由被保险人领取。
本案中,被保险人已经死亡,范女士是保单的唯一指定受益人。该案称,索赔款应由范女士领取。保险公司怎么能说范女士无权接收理赔呢?
其实这主要是因为范女士和被保险人是在被保险人脱离生命危险的时候离婚的。
根据《保险法》相关解释,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已经离婚,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导致保险合同中的指定受益人无效,合同中的受益人默认为不特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一旦死亡,死亡赔偿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程序办理,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其中,第一继承人为被保险人的父母、现任妻子和子女。
范女士做法的弊端:有可能小三也能收到保险理赔。
假设范女士当初与丈夫离婚的原因是丈夫出轨,离婚后丈夫又嫁给了,那么在本案中,三笑是范女士前夫的现任妻子,有权参与保险理赔的催收。
如果是这样,你说不气人!
那么,范女士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保单现金价值应平均分配。
范女士可以选择这些治疗方法:
①选择投降。
退保所得的钱将在夫妻间平均分配。
②变更投保人
可以把投保人换成你老公,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平分。
本文标签: 人伤后保险公司理赔完个人还需要赔偿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钱文忠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