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9 | 评论:2
事情经过:2012年12月7日3时许,李某驾驶冀D×自卸车由西向东行驶,前方同方向行驶左转的何某驾驶冀D×和冀D×登记的重型坦克半挂车追尾,造成李某死亡、车辆受损等后果。
该事故经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事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单签订日期:【2012年3月2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与某汽车运销公司签订了一份车牌号为冀D×××的自卸汽车机动车辆保险单车辆责任险(驾驶员)保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3月5日零时至2013年3月4日24时。】
车辆事故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了车辆人员责任险(驾驶员)D×××D×××D×××D×××D×××D×D×D×D×D×D×D×D×D×D×D×D×D×D×D×D×D×D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与某汽车运销公司为冀D×货车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李系被保险车辆冀D×货车的法定驾驶人,因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符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情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应依法在车辆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某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主张权利,李的亲属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符合《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适格诉讼主体】
因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主张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被接受。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理赔:【李亲属在事故发生后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其中对方车辆冀D×和冀D×登记重型坦克半挂车投保了两份强制保险和两份商业保险。根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方损失已由强制保险赔偿的,本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认为法院判决后李的亲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只应承担剩余不足部分,并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
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这一主张,法院认为
第一,县法院正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而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两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县法院审理不影响本案审理;
其次,本案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未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充分、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重要权利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交的免责条款也无效。
第三,这次事故李已经死了,人命无价。即使李的亲属已在其他案件中获得赔偿,也不影响李的亲属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遭受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李的亲属有权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因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最终,李的亲属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获得了保险金。
本文标签: 人伤后保险公司理赔完个人还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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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三界判官
2022-03-14 10:43:05 回复
,这次事故李已经死了,人命无价。即使李的亲属已在其他案件中获得赔偿,也不影响李的亲属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遭受死亡、伤
美男圈子
2022-03-14 01:04:59 回复
亲属有权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因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最终,李的亲属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获得了保险金。
爷是黑户
2022-03-14 05:09:27 回复
年3月2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与某汽车运销公司签订了一份车牌号为冀D×××的自卸汽车机动车辆保险单车辆责任险(驾驶员)保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3月5日零时至2013年3月4日24时。】 车辆事故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入虎穴得虎子
2022-03-14 05:45:23 回复
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重要权利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交的免责条款也无效。第三,这次事故李已经死了,人命无价。即使李的亲属已在其他案件中获得赔偿,也不影响李的亲属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根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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