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8 | 评论:2
[焦点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事实]
2020年4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强在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饮水安全工程施工现场,违反相关安全操作管理规定,驾驶挖掘机进行吊装作业,不慎将被害人魏某1碾压致伤。当日,魏某1经准格尔旗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魏某1死亡原因符合钝性外力致会阴裂伤、骨盆骨折、创伤性休克(已取得民事赔偿和谅解)。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强报警。
公诉机关提交了举报材料、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强的基本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的案由及诊断证明、内蒙古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结案)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施工组织设计、 内蒙古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格尔旗饮水安全项目部2019年通知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准)公(司)鉴(验)字[2020]第14号法医尸检证明,现场勘验记录,补偿协议及谅解,证人刘、李、2、的证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强驾驶挖掘机时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强具有自首和认罪悔罪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他一年零六个月监禁,缓刑。
被告人李某强对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庭审中无异议。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强驾驶挖掘机时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某强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他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理。被告人李某强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微法简评]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伤亡,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追究本罪的责任;否则按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处理。
另外,本案公安机关的立案追诉标准是:凡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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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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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白日空想家
2022-03-14 05:32:23 回复
0]第14号法医尸检证明,现场勘验记录,补偿协议及谅解,证人刘、李、2、的证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强驾驶挖掘机时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
小熊环游记
2022-03-14 07:49: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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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2:0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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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名鹊起
2022-03-14 10:13:19 回复
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理。被告人李某强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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