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1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日晚7时许,北京某小区健身游泳馆发生氯气泄漏事故,造成60余人呼吸不适,出现头晕呕吐症状,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其中38人在医院接受观察,23人自行出院。某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对游泳池周边进行空气体检测,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紧急联动。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公安机关控制了所有涉案人员,包括游泳池老板孙某某、氯气管理人员、游泳教练等。因为刘某是游泳馆所在物业的负责人,同时,在游泳馆老板孙某某出租经营场所时,刘某给予了帮助。因此,刘被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律师接受刘妻赵某某的委托,担任刘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申请取保候审未获公安机关批准的犯罪嫌疑人刘。之后,辩护人多次到检察院递交了《不批准逮捕申请书》、《不起诉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申请书》和《关于刘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意见书》。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依据(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这一规定,构成本罪有几个要件: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要件。《刑法修正案(六)》将本罪的主体改为一般主体。根据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负责组织、指挥、管理生产经营的主管人员、经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其他负责组织、指挥、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相应地,实际控制人和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出资人的刑事责任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一。这里的投资者应该只指企业中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人,不能包括普通投资者。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投资人的情况极其复杂。有大股东和小股东,他们参与企业管理的程度和权限也不一样。更有甚者,部分投资者只履行出资义务,对企业一无所知,不参与企业的任何管理。如果不加区分地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所有的刑事责任都会导致处罚幅度过大。
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生产经营安全。
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也就是说,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且相信由于粗心大意是可以避免的。在生产作业中,行为人可能故意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但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是过失行为,否则行为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本罪的行为是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一般属于不服从管理。这里的安全管理规定应包括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工艺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办法、规则、章程和制度等。
二、律师的观点和辩护要点
鉴于本案涉及犯罪嫌疑人刘,结合上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观点是,犯罪嫌疑人刘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嫌疑人刘是物业公司的负责人,不是出事单位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因此,犯罪嫌疑人刘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不可能违反涉案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2.犯罪嫌疑人刘某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并非涉案公司工作人员。因此,犯罪嫌疑人刘不是涉案公司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员工,更不是指挥涉案公司员工生产经营的人。
3.犯罪嫌疑人刘不是涉案公司员工,不参与涉案公司管理,不在涉案公司工作现场。因此,其没有预见的义务,也不可能预见到涉案公司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从法律上讲,犯罪嫌疑人刘没有预见义务。因此,犯罪嫌疑人刘对涉案公司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
因此,犯罪嫌疑人刘不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不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犯罪嫌疑人刘某的陈述和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刘某符合不起诉条件。犯罪嫌疑人刘不符合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三。案件结果犯罪嫌疑人刘于2020年1月春节前夕被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不起诉。
法律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负责组织、指挥或者管理生产经营的主管人员、经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其他负责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1〕20号
第三,正确确定责任...8.因多种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在造成事故中的作用,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经营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责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承担主要责任。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资质、工作时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他人有无强令操作、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工作人员,根据其工作职责、绩效依据、绩效时间等。,全面考察其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约能力、履约情况等。,并合理地确定他们的责任。
本文标签: 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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