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1
重大事故罪是指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基本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的主体包括负责组织、指挥或者管理生产经营的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其他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
2.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能是没有预见到过失造成的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虽有预见但认为可以避免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2.3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三。定罪和量刑标准
3.1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标准
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下列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
3.1.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1.3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3.2情节特别恶劣的标准
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恶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十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3.2.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3.2.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四。配套法规
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
五、案例:吊车违规使用生锈钢丝绳,绳索断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2021年7月31日,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取保候审。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31日11时30分许,在莱州市某居民楼内,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吊车时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违规使用生锈钢丝绳吊装铁柜,并安排被害人石某1指挥吊装工作,导致钢丝绳断裂,铁柜坠落砸伤石某1头部,被害人石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8月6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科技处鉴定,被害人石某1系钝器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报警,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他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1年9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0万元的和解协议,并达成谅解。
鉴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吊车作业时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莱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吊车时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作者声明:本文由刘世军律师整理,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刘世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史静(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刘律师曾在检察院工作数年,担任反贪局侦查科科长。公务员辞职后进入企业从事法律工作三年。现在是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
本文标签: 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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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夢想家
2022-03-14 10:48:42 回复
硕士,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史静(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刘律师曾在检察院工作数年,担任反贪局侦查科科长。公务员辞职后进入企业从事法律工作三年。现在是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
少年壮志不言愁
2022-03-14 11:00:26 回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吊车时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
三钱热酒
2022-03-14 05:44:29 回复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作者声明:本文由刘世军律师整理,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刘世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史静(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刘律师曾在检察院工作数年,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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