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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判决要点】虽然在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被告人犯有合同诈骗罪,并且在判决书正文中写明“案发后扣押的赃款、赃物将退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将继续追缴”,但并未规定追缴或退赔的具体内容, 也不清楚刑


如果刑事案件不赔偿民事会怎么样(最高院审判:在刑事判决未写明追缴或责令退赔具体内容情形下,被害人是否可向罪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要点】虽然在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被告人犯有合同诈骗罪,并且在判决书正文中写明“案发后扣押的赃款、赃物将退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将继续追缴”,但并未规定追缴或退赔的具体内容, 也不清楚刑事判决前被害人的财产是否已经返还,被害人通过刑事判决追回或退还的数额也不明确具体。 在被害人无法通过刑事追究和赔偿弥补其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赋予其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相辅相成,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增加被告人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2017)最高法第409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延庆,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现羁押于北京监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奎,辽宁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辽宁郑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静,女,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上海市海华永泰(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程,上海市海华永泰(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人:邢爷,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现羁押于凌源市第一监狱。

一审被告人:沈伟刚,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现羁押于大连南关岭监狱。

如果刑事案件不赔偿民事会怎么样(最高院审判:在刑事判决未写明追缴或责令退赔具体内容情形下,被害人是否可向罪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被告人:沈,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现羁押于辽宁省女子监狱。


再审申请人温延庆因与被申请人李静及一审被告邢烨、沈伟刚、沈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钟艺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结束。

颜青申请再审称,大刑二(2012)第4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案发后扣押的赃款赃物,应当退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邢爷、温艳青、沈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沈阳鑫桑达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李静943万元。本案生效刑事判决虽认定邢爷、温延庆、沈犯有合同诈骗罪,但认定邢爷、温延庆犯有合同诈骗罪。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但是,刑事判决书正文并没有明确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也没有明确是否存在刑事判决前已经返还被害人财产的问题。李静通过刑事判决书追缴或退赔的数额不明确、不具体。根据本案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截至目前,涉案刑事案件中仅有一辆价值60万元的奥迪车返还给李静,其余损失未通过刑事追缴返还或追回。在我院组织的询问中,李静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由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众多,且李静已取得一辆奥迪车,李静未能参与分配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扣押的温延庆财产140万元,温延庆也未能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500万元赔偿。李静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500万元,已获法院生效判决支持。同时,赔偿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的500万元赔偿不影响李静赔偿其他损失,但李静未能通过刑事追诉弥补其被骗损失。在李静无法通过刑事追究和赔偿弥补其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李静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相辅相成,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不增加温延庆等人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李静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任何过错。关于温延庆申请再审主张涉及刑事案件的问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私分各被告人扣押的财物足以赔偿李静的损失,因温延庆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可,温延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该问题。据此,一、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判决星爷、温延庆、沈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温延庆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温延庆的再审申请。


潘杰法官

张能宝法官

吴建华法官

2017年10月27日


王传海,官方助理

书记员马志恒


来源:民事审判

本文标签: 刑事案件如果对方不赔偿会多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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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鸿毛礼物

    鸿毛礼物

    2022-03-14 07:46:43    回复

    海华永泰(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人:邢爷,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现羁押于凌源市第一监狱。一审被告人:沈伟刚,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现羁押于大连南关岭监狱。一审被告人:沈,女

  • 犹借银枪逞风流

    犹借银枪逞风流

    2022-03-14 07:24:15    回复

    查认为,本案中,邢爷、温艳青、沈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沈阳鑫桑达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李静943万元。本案生效刑事判决虽认定邢爷、温延庆、沈犯有合同诈骗罪,但认定邢爷、温延庆犯有合同诈骗罪。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但是,刑事判决书正文并没有明确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

  • 幸树咏波

    幸树咏波

    2022-03-14 00:31:46    回复

    真的呐

  • 尤涛妍芳

    尤涛妍芳

    2022-03-14 00:31:46    回复

    难为你了

  • 尤妍致儿

    尤妍致儿

    2022-03-14 00:31:46    回复

    随便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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