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2 | 评论:1
在很多暴力刑事案件中,双方都有一定程度的过错,被害人的过错对案件的性质和量刑幅度有重大影响。比如2017年轰动全国的于欢案,原本判无期徒刑,后来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
于欢案
但是,受害者所做的一切错事都是“过错”吗?社会生活意义上的过错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有一定程度的区别。作为防卫人,要谨慎区分,不能仅凭社会认知轻易做出判断,从而影响防卫的有效性。因此,本文拟通过最近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对“受害人的过错”进行分析,以期对其他人处理类似案件有所帮助。
[本案]
2021年12月12日01时许,被告人甲、乙在深圳某街边烧烤店吃夜宵。邻桌喝酒的有三个人,分别是C、D、E,其中E认识B,所以来找B喝酒。后来,当C和D对饮者的损失不满时,D先把瓶子扔向B,但没有打中,引起A愤怒的质问。D看到A质问,直接一拳打过去,几个人扭打起来。a被C和D打伤(鉴定为轻伤)。10分钟后,几个人因为有路人,离开了烧烤摊。被打后,A不服,马上让B上楼拿折叠刀。他们立即开车到附近一家酒店门口,四处游荡。10分钟左右,他们遇到了C,A下车捅伤了C(轻伤经鉴定为二级),然后开车绕到附近的公园。大约十分钟后,A下车捅了D一刀后跑了(D因失血过多死亡)。后来C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A、B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与民商事侵权案件中过错方的认定标准不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不同于一般的生活语境,它在自己的领域中具有特定的含义。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由于主观上的过错而实施了错误的或者不当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等。,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客观上刺激了犯罪行为的发生。(摘自《人民司法》2021年第14期)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其具体内涵,类似概念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省级高院审判文书和刑事指导性案例中。例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仅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下列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的起因;(2)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程度……”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被害人过错的具体规定,也没有将其纳入法定量刑情节,但是从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笔者检索到的案例法中可以看出,我国非常重视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多个省级高院也出台了相关量刑幅度标准。可见,对于辩护人来说,证明被害人有过错并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定,对于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于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案件,在被告人跌入无尽深渊之前,认定被害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只剩下一点点光亮。
(图1:案件检索报告——因被害人过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图2:部分省份对被害人过错减刑幅度的规定)
(一)受害人的过错类别
被害人的过错根据被害人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时间持续性、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三类的从宽程度也是递减的。
1.自卫
被害人的过错是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急性、持续性的,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超过防卫限度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规定,也是对被害人严重过错的最严厉评价。对于这种被害人的过错,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法定情形,因此不属于该条的范围。
2.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加剧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直接原因和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行为尚未达到正当防卫的严重紧急程度。只有在案件中证明了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才能达到减轻刑罚的辩护效果,这也是真正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3.事情的发生是有原因的。
原因是现实中有争议的过错情节。在很多暴力犯罪案件中,虽然犯罪动机的原因是被害人实施了某种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原因都可以认定为被害人的过错。通过检索可以发现,在很多情况下,即使被害人实施了不当行为,对犯罪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但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即社会生活意义上的无过错行为具有减轻处罚的价值。因此,只有当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矛盾,纠纷的发生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但责任尚未上升到上述被害人过错水平时,才可以将“原因”的变更作为酌定从宽处理。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是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还是社会生活意义上的过错,需要我们仔细分析。作为辩护人,无论案情是否一目了然,我们还是要抛弃常识性的判断,从证据和法理相结合的角度进行论证。只有论证逻辑缜密,理论充分,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才能使被告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二)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认定条件
如何具体认定被害人的不当行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价值?根据对最高法院1368号指导性案例[1]的评价和北京高院发表的专业文章[2],笔者总结出以下四个必备条件:
1.受害方直接实施了错误行为。
过错的直接实施者必须是受害人本人。如果过错是第三人所为,不能认定受害人有过错。而且,过错行为也应该是被害人主动实施的。如果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而迫使被害人主动实施侵害,则不应认定被害人有过错。
2.受害方的行为违法或违背伦理。
受害人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违反一般公众公认的道德规范、公序良俗。但不法行为应排除紧急性和强烈攻击性,可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相区别。如果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财产、隐私、尊严等行为受到侵害,即使侵害不违法,也至少应达到违反道德伦理的程度,否则仅构成轻微的不公正,不足以上升到刑法的层面。
3.受害人主观上是基于故意或者过失。
被害人的主动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或一定程度的过错,对自己的不当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和理解。如果受害人的行为是基于事故、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等不能归责于他的原因,则不能认定受害人有过错。
4.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之间必须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造成与被造成的关系。被害人的行为不仅加剧或者直接触发了被告人的犯罪,还需要具备时间紧迫的要件,即被害人的行为虽然加剧了后续被告人的犯罪,但却是在很久以后或者其他因素阻断了被告人再次犯罪的故意,所以即使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应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长期家暴另当别论)。
[1]俞正熙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24集。
[2]武晓军:《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人民司法》2021年第14期
结合以上理论观点,回到本文引用的案例。
首先,关于被害人是否是错误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结合案情,可以知道被害人因喝酒在烧烤摊闹事,被害人C、D主动扔瓶子殴打被告人A、b,基于此,可以认定被害人是本案起因的直接实施者(有当事人的供述、店家证人的笔录、监控资料等证明,).
其次,关于被害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是否违法或违背伦理,从被害人C的行政处罚中可以看出,被害人C、D殴打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被害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但由于被害人的违法行为在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已经结束,不再具有进行中的急迫性和攻击性, 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概念中的侵权手段,所以本案中被害人C(致电公安机关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确认。 )
再次,被害人C、D在殴打被告人时,从被害人的主观层面来说,一定是知道自己挑衅、殴打他人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也是想通过这种暴力手段来压制被告人,以此来发泄自己的不满。因此,即使受害人已经处于醉酒状态,醉酒也不是防止承担责任的法定理由。本案中,被害人C、D是基于故意的殴打行为,其主观方面符合刑法意义上过错认定的主观要件。
最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被告人A、B(经鉴定A为轻微伤)的人身权益,还直接导致被告人A因受不了被恶意殴打而产生仇恨,从而采取报复行为。可以说,本案中,没有被害人的第一次殴打,被告人绝不可能冲动犯罪。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之间明显存在因果关系。此外,从时间紧迫的角度来看,被害人殴打被告人后,被告人A、B立即驾车为被害人寻仇(以10分钟的时间间隔确认),其寻找的地点均为附近的酒店、公园(以寻找现场地图确认)。从空和时间的角度来看,被告的行为符合逻辑,并且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害人C、D的行为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认定条件。
刑事辩护是漫长的,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过错是否具有刑法上的罪轻价值,过错的严重程度,刑罚减轻的幅度,都需要经过理论和证据的细致分析,从而构建强有力的论证体系。虽然被害人过错论是老生常谈,但如果我们细细品味一遍,也许你会发现一种新的味道。
本文标签: 刑事案件如果对方不赔偿会多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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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污界大佬
2022-03-14 02:39:31 回复
院的认可,即社会生活意义上的无过错行为具有减轻处罚的价值。因此,只有当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矛盾,纠纷的发生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但责任尚未上升到上述被害人过错水平时,才可以将“原因”的变更作为酌定从宽处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春风不度玉门关
2022-03-14 08:40:55 回复
在很多暴力刑事案件中,双方都有一定程度的过错,被害人的过错对案件的性质和量刑幅度有重大影响。比如2017年轰动全国的于欢案,原本判无期徒刑,后来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 于欢案但是,受害者所做的一切错事都是“过错”吗?社会生活意义上的过错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有一定程度的区别。作为防卫人,
栉风沐雨
2022-03-14 04:24:11 回复
罚) (图2:部分省份对被害人过错减刑幅度的规定)二、被害人过错认定(一)受害人的过错类别被害人的过错根据被害人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时间持续性、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三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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