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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个推案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山东高院再审明确:在双方均有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双方驾驶人达成协议,一方赔偿对方部分损失,其余损失自行处理,一次性解决纠纷的,不能认定被保险人

这个推案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山东高院再审明确:在双方均有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双方驾驶人达成协议,一方赔偿对方部分损失,其余损失自行处理,一次性解决纠纷的,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明确放弃向对方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人员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


周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在双方都有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双方驾驶员达成的“一方赔偿对方部分损失,其余损失自理,争议一次性解决”的约定,是否可以认为是被保险人明确放弃向对方索赔的权利?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民初0402号3969号

二审: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民中04号709号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在第106号

基本事实


2018年8月7日,宋某芳的三轮车与周某文雇佣的司机张某民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民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宋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敏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山东金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敏左膝关节部分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宋赔偿张某民损失2万元。

周某文的车辆已在中国人寿枣庄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机动车损失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额为30634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保额为10万元。

周某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16.65万元(其中车损费7.55万元,施救费1.1万元)。

法庭裁判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车辆隶属于枣庄童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枣庄童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对原告车辆进行保险,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枣庄童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法将保险索赔权益转让给原告。因此,原告在被保险车辆出险后,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审判决作出后,枣庄人寿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原因如下:1。被上诉人已放弃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上诉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一)根据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宋某芳于2018年8月7日签订的调解协议,双方明确约定宋某芳一次性赔偿张某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维修费等2万元;其他费用另行承担;双方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故根据协议约定,张某敏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车辆损失,除2万元部分外,已放弃其余应由第三人宋某赔偿的部分。(2)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被上诉人放弃的应由第三人宋赔偿的部分,上诉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数额有误。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车辆损失和施救费用的数额认定有误。在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中,上诉人的损失评估表中认定的财产损失金额已经包含了抢救费用。但一审法院在已经包含抢救费的财产损失之外,再次计算抢救费11000元,属于重复计算抢救费。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枣庄市童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枣庄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保险索赔权转让给周后,主张本案保险索赔有事实依据。在保险期间,人寿保险枣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进行赔偿。人寿枣庄公司上诉称,周某文因放弃向第三人主张赔偿,有权拒绝按照涉案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进行了处理,并得出了“宋某赔偿张某民各项费用2万元,其余费用由对方承担。双方签字生效后,一次性结案,以后不再纠缠。”但一审中周某文提交的张某敏出具的收条,可以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的内容履行。人保枣庄公司依据合同不予赔偿的诉求不能成立,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周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11365.46元、车损费75500元,均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关于抢救费11000元,原审中周已提交发票予以证明,该费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原审判决的该内容有事实依据。故作出(2020)鲁04民中7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枣庄人寿保险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原因如下: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证据。(1)在一审诉讼中,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在被申请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栏中明确达成赔偿共识,内容为双方协商一次性赔偿张某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维修费共计20000元整。其余费用互相承担,一次性结案,以后不再纠缠。被申请人已明确同意承担2万元以外的损失。被申请人已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2)关于抢救费,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就其车辆损失提交的证据是申请人提供的车辆损失评估单。在本次评估中,申请人明确抢救费数额为3000元,故原审法院根据证据支持在此数额之外再追加抢救费1万余元,属于重复计算,实质上改变了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抢救费数额,侵犯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外,发票应该是卖方为买方开具的,但本案是被告自己开具的,没有任何客观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是否应适用《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免除人寿保险枣庄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原审已查明,根据交警部门对涉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宋某芳负主要责任,张某敏负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处理,达成“宋赔偿张某民各项费用2万元,其余费用另行承担。双方签字生效后,一次性结案,以后不再纠缠。首先,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已约定具体赔偿金额为2万元及争议解决方式为一次性解决,其余费用由对方承担。因此,该协议内容存在矛盾,不能认定被害人张某敏明确放弃向侵权第三人宋某芳主张赔偿的权利,也不能认定其应当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其次,从协议相对人的角度来看,即使可以推定张某民放弃了对宋的索赔权,也不能推定被保险人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放弃了对宋的索赔权。虽然周某文认为该协议书中的签字是张某民代为签署的,周某文是代理人,其向申请人主张保险赔偿的权利是由申请人枣庄童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取得的,不能认定申请人放弃了向第三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从签订上述协议的目的来看,实践中,签订上述协议的当事人往往希望尽快拿回事故车辆,维修后继续运营,防止损失扩大。如果将上述约定直接认定为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加区别地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避免社会财富的损失,有悖于《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故原审不支持申请人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主张并无不当。2.涉案的11000元抢救费是否应计入本案保险赔偿金额。经查阅卷宗,根据原审被申请人周提交的抢救费11000元发票的记载,该发票的证据是被申请人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购买方是涉案被保险车辆所属单位枣庄汽车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枣庄汽车有限公司已将被保险人的权利转让给周。虽然周声称上述发票中所含的施救费实际上已支付给第三人,但由于第三人为自然人,且未携带本人身份证,故其使用本人身份证在税务机关开具上述施救费发票。但仅凭其陈述不足以证明抢救费实际支出的事实,故上述发票所列11000元抢救费应从投保人的保险赔偿金额中扣除。原审认定上述抢救费的事实有误,应予纠正。故作出(2021)鲁民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周各项损失共计15.55万元。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发生交通事故有保险,还用给对方赔钱吗(交通事故双方驾驶员调解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赔偿完对方还能报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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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卖萌小王子

    卖萌小王子

    2022-03-14 07:05:38    回复

    75500元,均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关于抢救费11000元,原审中周已提交发票予以证明,该费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原审判决的该内容有事实依据。故作出(2020)鲁04民中7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作出后,枣庄人寿保险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原因如

  • 汽水冒泡

    汽水冒泡

    2022-03-14 06:12:13    回复

    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一)根据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宋某芳于2018年8月7日签订的调解协议,双方明确约定宋某芳一次性赔偿张某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维修费等2万元;其他费用另行承担;双方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故根据协议约定,张某敏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车辆损失,除2万元部分外,已放弃其

  • 汽水冒泡

    汽水冒泡

    2022-03-14 10:44:02    回复

    解决纠纷的,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明确放弃向对方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人员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周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 长情不及你

    长情不及你

    2022-03-14 03:02:04    回复

    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审判决作出后,枣庄人寿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原因如下:1。被上诉人已放弃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上诉人不

  • 少年的秋天

    少年的秋天

    2022-03-14 04:58:04    回复

    议相对人的角度来看,即使可以推定张某民放弃了对宋的索赔权,也不能推定被保险人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放弃了对宋的索赔权。虽然周某文认为该协议书中的签字是张某民代为签署的,周某文是代理人,其向申请人主张保险赔偿的权利是由申请人枣庄童渊汽车运输

  • 徐军诚婷

    徐军诚婷

    2022-03-14 00:31:37    回复

    真的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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