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4 | 评论:3
两辆电动车相撞,损失一万多元。民事赔偿很难,主要是电动车没有保险。交警职责划分后,一般这类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损失巨大的,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解决。今天我就介绍一个河北省邯郸市的真实案例,还原交通事故处理的全过程。
希望你能学到一些交通事故和处理的知识。
2020年9月12日19时10分左右,刘某驾驶台铃牌二轮电动车沿219乡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公里500米赤岸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尾部相撞,造成张某、刘某二人受伤住院,以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队的责任认定。
2020年9月27日,邯郸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涉县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张某无责任。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警察的工作是还原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当事人表示记不清楚或者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要回答交通事故民警的询问。
但别忘了,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在事故现场留下痕迹,两车碰撞接触点也有痕迹。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追尾是根据车辆的碰撞痕迹判断的。追尾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后车应负全责。
责任状生效。
交警开出责任认定书后,其实认定书还是不生效的,必须有三天时间给当事人。在这三天时间里,如果当事人认为交警队的责任划分不尽人意,不公平,可以申请复核。
在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刘某未申请复核,责任认定书于3月后生效。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
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过程中,主要依据是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刘应当承担张某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办案民警申请民事赔偿调解,
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交通事故民事赔偿,
双方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
张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425.15元。
人民法院判决书。
2001年2月24日,河北省歙县人民法院民初字(2021)冀0426第88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65条、第117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3425.15元。
通过这个案例的全过程,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几点。
以上是我个人对这起交通事故以及整个处理过程的看法。如有不妥,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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