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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2日讯(记者马、何晓)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安徽马鞍山某小区雅迪电动车因电器故障起火,祖孙三人在逃生过程中被大火烧伤,造成不同程度残疾。由于各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2日讯(记者马、何晓)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安徽马鞍山某小区雅迪电动车因电器故障起火,祖孙三人在逃生过程中被大火烧伤,造成不同程度残疾。由于各方难以就事故赔偿达成一致,伤者及家属将制造商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迪集团)、销售商及车主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雅迪集团赔偿122.42万元,其余损失由销售者和车主赔偿。宣判后,雅迪集团等不服,提起上诉。最后所有上诉都被驳回。

2021年12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马鞍山市花山区宏志车业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5第1913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相关细节。


电动车撞人赔偿协议书(电动车故障起火烧伤3人 雅迪集团拒赔被法院判赔122万)

二审判决书显示,郑某1、郑某2、郑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雅迪集团、马鞍山市花山区宏志车业(以下简称宏志车业)、刘某辉、高某喜、潘某志、夏某、马鞍山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物业)、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街道乔杉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乔杉社区)、江苏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雅迪公司)连带赔偿其三人经济损失207.74万元(其中郑某148.14万元、郑某255.10万元、死者陈某108.63万元、交通住宿费2万元,共计213.87万元。 扣除泰禾物业,已支付3.3万元,潘某志支付2.83万元。注:后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只有在发生或确定后才能索赔)。

一审查明,2020年4月28日下午,陈某某带其两个孙女郑某1、郑某2在家休息时,听到外面有火警,一起跑下楼。三人都用毛巾捂住嘴,跑下楼时被一楼的大火烧伤。三人被立即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所鉴定,郑某1手外伤构成七级伤残;郑2面部、右手、右耳廓损伤分别构成八级伤残、八级伤残、十级伤残。陈全身瘢痕面积、双手功能损伤分别构成6级伤残、7级伤残。由于伤情特殊,后期医疗费用未能做出司法鉴定。双方就这起事故的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由此引发诉讼。

公安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如下:火灾始于2020年4月28日16时40分,起火地点为金桥雅苑35栋4单元一楼楼梯间。大火从自西向东的第二辆电瓶车开始。火灾是由停放在金桥雅苑35号楼4单元一楼楼梯间的第二辆电瓶车电气故障引起的。电瓶车为潘某志所有,潘某志所有的雅迪牌电瓶车于2018年12月13日从宏志车业购买,为雅迪集团生产。当日,除潘某志的电瓶车停在金桥雅苑35栋4单元一楼楼梯间外,高某喜、刘某辉的电瓶车也停在一楼楼梯间,三辆电动车同时被烧毁。金桥雅苑属于乔杉小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是泰和物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安徽省相关赔偿标准,郑某1等3人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认定为:郑某1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治疗期间的交通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51万元。郑某2的上述费用共计53.26万元。陈某某上述费用共计104.26万元。三个人一共204.03万。其中,泰禾物业已支付3.3万元,潘某志支付2.8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1、郑某2、陈某因逃离电动车火灾现场,已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多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的,各人承担相应责任。总结本案的多因一果,应从本次事故的原因、损害结果、原因力的大小、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出于逃跑的本能,三人选择冲出火海,造成伤害。误判自己的人身安全。尽管紧急避险方法不当,但在当时极其危急的情况下,也不能对伤者要求过于严格。郑某1、郑某2、陈某不应自行承担责任。

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消防部门鉴定,电动车自燃系电动车本身电气故障所致,证明电动车本身存在产品缺陷,生产厂家即雅迪集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雅迪集团有多家子公司,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自燃电动车为江苏雅迪公司生产,故江苏雅迪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雅迪辩称火灾是车主飞线充电所致,与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不符。因销售者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宏志车业擅自在雅迪从事二手电动车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以旧换新”存在过错,现造成人身伤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次事故原因的大小,由雅迪集团承担郑某1、郑某2、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的60%,即承担122.42万元(204.03万元* 60%)为宜;宏志车业应承担郑某1、郑某2、陈某经济损失的20%,即40.81万元(204.03万* 20%)。如该公司对涉案小区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郑某1、郑某2、陈某人身伤害的,泰禾物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承担郑某1、郑某2、陈某经济损失的10%即20.4万元(204.03万* 10%)的赔偿责任。

电动车撞人赔偿协议书(电动车故障起火烧伤3人 雅迪集团拒赔被法院判赔122万)

雅迪的涉案电动车为潘某志个人所有和使用,夏某不具备主体资格。潘某志、高某喜、刘将本应停放在车棚内的电动车全部停放在同一楼梯口,造成三辆车同时燃烧,导致火灾损失扩大。车辆管理人不当使用车辆管理的,应当酌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潘某志应对郑某1、郑某2、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6%的赔偿责任,即12.24万元(204.03万元* 6%);刘某辉、高某喜应分别承担郑某1、郑某2、经济损失的2%,即分别为4.08万元(204.03万元* 2%)。

据此,本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判决:雅迪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某1、郑某2、陈某经济损失122.42万元;2.宏志车业经营者姜某爱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某1、郑某2、陈某经济损失40.81万元;3.泰禾物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某1、郑某2、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1万元(已扣除预付的人民币3.3万元);4.潘某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某1、郑某2、陈某经济损失94100元(已扣除预付的28300元);5.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某1、郑某2、经济损失40800元;6.高某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某1、郑某2、陈某经济损失40800元;7.驳回郑某1、郑某2、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迪集团)、马鞍山市花山区宏志车业(以下简称宏志车业)、刘某辉、高某喜不服安徽省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第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雅迪公司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不承担责任,也不依法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宏志车业作为个体户公司,不具备对二手车进行质量检测的专业资质和能力,明知所销售的二手车存在质量隐患,应当承担证明其销售的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涉案车辆生产年份为2015年,宏志车业销售日期为2018年12月,火灾发生时间为2020年4月。按照目前的电池技术和使用寿命,涉事电动车的电池肯定是更换过的。

其次,潘某志作为买家,明知二手车存在质量隐患,贪图便宜,自身也有过错。其在使用电动车时,也未按相关安全规定随意停放电动车并充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与宏志车业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乔杉社区和泰禾物业的责任比例明显过轻。泰和物业未尽到管理责任,是电动车起火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乔杉社区作为泰禾物业的直接管理部门,缺乏对泰禾物业的监督管理,两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雅迪集团和江苏雅迪公司共同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火灾事故认定书上说火灾原因是电气故障,和电气故障不一样。调查记录显示,涉案车辆电气线路没有问题,主要是电池上方连接了充电器。涉案车辆为2015年生产,一般电动车电池使用寿命为2-3年。潘某志从未经雅迪公司授权的销售方宏志汽车购买涉案车辆,该车辆应为改装安装。改装行为与涉案火灾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未查明。其次,这次事故的原因是车主的飞线充电。着火点是电池和充电器的连接处。车主家中空燃气开关在漏电保护后处于弹起状态,说明涉案车辆起火时处于充电状态。第三,事故认定书中描述的起火原因并不能直接断定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

宏志汽车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潘某志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涉案电动车是从其处购买的,达不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大概率证明标准。第二,涉案火灾原因是电动车电气故障,产品质量有问题。依法,电动车的生产者、所有者、违法停车的管理者等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确认。综合各方的诉辩,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涉案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各侵权人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适当。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郑某2、郑某1、陈某受伤系电动车起火所致。火灾与三人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涉案火灾受多重因素影响,多个侵权人存在过错,应分别分析。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本案涉及雅迪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的火灾。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雅迪集团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雅迪集团辩称,涉案电动车是改装的,车主用飞线给电动车充电,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即使车主用飞线给电动车充电,涉案电动车也是用正常居民的电充电,充电行为本身不会引起火灾。雅迪集团辩称,电气故障不属于电气故障,涉案电动车电气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起火原因被认定为电气故障,其关于电气系统没有故障的辩解与本案无关。

涉案电动车由宏志汽车公司以“以旧换新”的形式卖给潘某志。宏志汽车公司将存在质量隐患的二手车出售给他人,无车辆质量检测能力,自身存在过错。虽然其辩解称涉案电动车并非从其处购买,但潘某志的付款记录、公安机关的陈述、涉案电动车的泥盾,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宏志汽车公司辩称,还会安装有其店名的盾牌进行维修。

潘某志、高某喜、刘将违反电动车管理相关规定,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小区楼道内,造成安全隐患,具有一定过错。泰禾物业未履行合同义务,对其服务的小区内车辆停放进行有序管理,未提供充足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在所涉及的事故中有一定的过失。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责任程度能够确定的,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一审法院从本次事故的原因、损害结果、原因力、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分析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确定了各自的责任比例,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雅迪集团、宏志车业、高某喜、刘某辉的诉求均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标签: 被电动车撞了不太严重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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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山村傻根

    山村傻根

    2022-03-14 01:23:45    回复

    同义务,对其服务的小区内车辆停放进行有序管理,未提供充足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在所涉及的事故中有一定的过失。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责任程度能够确定的,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一审法院从本次事故的原因、损害结果、原因力

  • 米奇憨憨

    米奇憨憨

    2022-03-14 09:40:28    回复

    单元一楼楼梯间。大火从自西向东的第二辆电瓶车开始。火灾是由停放在金桥雅苑35号楼4单元一楼楼梯间的第二辆电瓶车电气故障引起的。电瓶车为潘某志所有,潘某志所有的雅迪牌电瓶车于2018年12月13日从宏志车业购买,为雅迪集团生产。当日,除潘某志的电瓶车

  • 淳于宗以倩

    淳于宗以倩

    2022-03-14 00:27:36    回复

    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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