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8 | 评论:3
基本事实
张驾驶电动车,违反路口前方标线指示,突然驶入机动车道,与驾驶的双挂车(机动车)相撞。张、当场死亡,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亲属可以向张的亲属主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吗?日前,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的亲属对亲属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的全部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20年9月,的双挂车(机动车)与张及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当场死亡。
2020年10月,海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作为非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底,亲属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称张某违章驾驶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要求被告张某亲属在继承张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的亲属辩称,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是机动车一方,而非机动车不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故本案中,驾驶非机动车的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当赔偿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责任是公平原则的体现。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可以彰显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让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更好地遵守交通规则,不纵容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只规定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损害时,机动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当然不能免除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路口前方的标线指示,突然驶入机动车道。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违法行为与陈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的亲属应当在继承张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张驾驶的是非机动车,而对方驾驶的是机动车,故减轻的责任,酌定赔偿比例为60%。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在继承张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6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的亲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陈述
特别法没有规定的,以一般法为补充。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过错造成的机动车损害是否应当赔偿,但也不能推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完全免除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应当对机动车一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于该事故,虽然客观上张作为非机动车一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主观上张比有更大的过错。如果无条件让非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不予赔偿,一方面不利于引导非机动车一方遵守交通规则,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机动车一方出现重大损害时权益保护严重失衡,有违公平正义。
来源:海安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高院
本文标签: 被电动车撞了不太严重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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