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9 | 评论:1
预付,即消费者先支付未来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费用,经营者延迟提供约定的商品或服务。比如我们去健身房办年卡,或者去理发店预存一定的消费金额等等。对于消费者来说,通过办卡可以享受更低的折扣和更多的优惠。对于商家来说,可以固定客户,同时还具有融资的功能,所以预付费模式越来越普遍。
然而,这种新的消费模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其中最直观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尤其是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服务方式从线下到线上的转变、服务周期的延迟等客观因素。,产生了数量更多、更复杂的预付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3月10日,上游新闻(邮箱:[email protected])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21年审结的274件预付费服务纠纷中,七成涉及教育培训。该院对近年来审理的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了调查,总结了案件的共同判决逻辑,并根据此类案件反映的特点,向消费者、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协会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希望消费者能够更加客观、全面地认识预付式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规范经营者的服务行为。
学生家长向培训机构投诉,要求其退还全额预付学费
3月10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李坤法官介绍了几起预付费服务纠纷案件,其中一起是陈某某、陈某诉某教育文化发展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李坤介绍,2017年10月22日,陈某某(之父)与北京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训公司)签订《美术绘画培训收费单》,约定培训公司提供绘画培训服务,96学时,收费9900元,业务类型为感恩卡。收费单下写着“感恩卡会员可在96课时后随时无理由全额退款。如果时间调整不当,他们可以随时退款”(以下简称诉讼条款)。当天,陈向培训公司支付了全部费用。
2019年3月2日,培训公司终止服务。陈某某、陈某将该培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培训公司解除涉案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并全额退还培训费。培训公司辩称,涉案合同包含96学时,已取74学时,剩余22学时只约定退还2269元(9900元/96学时× 22学时)。
一审中,陈某某、陈某提交退款申请终止服务的证明时,陈某已经上了46课时,但培训公司不予认可,提交了教育网系统证明陈某上了74课时。二审中,陈某某、提交了培训公司的宣传材料、绘画课时证明材料、培训公司其他一系列案件的文件、家长和老师的电话记录,证明培训公司后期将课时由60分钟缩减为45分钟,与原宣传内容不符,培训公司不予接受,称课时均为45分钟,多出来的时间是赠品。
本案判决为:陈某某与培训公司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于2019年3月2日解除;培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教育培训费用9900元退还陈某某、。
本案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某、与培训公司之间建立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并约定了诉讼条款,即“感恩卡会员在96课时后可随时无理由全额退款,如时间调整不当,可随时退款”。现陈某某、根据上述约定请求全额退费,一审法院不应适用合同法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接受服务次数和剩余课时确定退费金额。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诉讼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应予尊重。其次,培训公司的诉讼条款是吸引学生的营销手段。再次,培训公司采用“感恩卡活动”预付费方式,缴费年限为年。因为它已经占用了学员在提供服务前预先支付的全部学费,这种模式背后是有经济利益的。最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培训公司一次性收取全部学费,并承诺在96课时后可随时无理由退还全部学费。不仅占用了资金利益,而且“感恩卡活动”的预付支付方式违反了市场监管的要求。
预付费服务纠纷数量逐年增加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2018年至2021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审结预付式服务纠纷案件919件,其中2018年审结213件,2019年审结266件,2020年审结166件,2021年审结274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纠纷的起因来看,2020年1月,疫情在新冠肺炎爆发。当年涉及预付服务合同的纠纷中,涉及疫情的有7起,仅占4.2%。到2021年,涉及疫情的病例将达到148例,占54%。薛强说,与疫情相关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反映出疫情相关纠纷的滞后性。
薛强介绍,2021年审结的274件预付费服务合同纠纷中,诉讼金额最低的只有292元,最高的为2541807元。整体来看,涉及预付费服务合同的纠纷具有主体多元、覆盖面广的特点,但诉讼标的金额不大。
据薛强介绍,从诉讼请求来看,预付费服务纠纷案件主要包括请求判决解除预付费服务合同、请求返还剩余课时费等费用、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等。从服务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教育培训合同上,尤其是在疫情对教育机构教学模式的影响下,教育培训纠纷更加频繁。其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审结的274件预付式服务纠纷中,涉及教育培训服务的案件为192件。
薛强总结了运营商在预付费合同纠纷中存在的问题。服务机构缺乏资质,超范围经营问题突出。在预付费合同纠纷中,运营商存在预付费管理混乱、资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运营商提前收取的费用,本应该用于支付场地、师资、管理、设备等各种服务成本。但在实践中,运营商对预付资金的监管严重缺失,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容易出现资金潜逃、资金被盗、资金滥用、破产负债等问题。,导致发生纠纷时无法及时向消费者退还费用,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合同格式不规范,普遍适用格式条款;服务内容没有统一标准,服务质量难以保证;退卡、转卡壁垒多,个人隐私安全备受关注,是预付费合同纠纷中运营商的主要问题。而且在疫情期间,部分运营商由于公共政策要求或自身安排,暂停运营或改变业务模式,将线下服务转为“云服务”。特别是部分经营者大幅降低服务质量甚至终止服务,导致消费者的体验感变差或者与预付款的原始预期差距过大,容易引发纠纷。
仔细看条款,注意商家的服务能力,可以避免陷阱
北市三中院立案庭负责人侯军就审理此类案件的思路以及如何防范此类纠纷提出了一些建议。
侯军介绍,在预付式消费实践中,格式条款被广泛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生效规则和解释规则。消费者应当依据前述规定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进行识别,判断经营者是否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否定实质上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的其他内容。
侯军还介绍,经营者违约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费用。但在经营者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消费者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鉴于双方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结合服务合同本身不适合强制履行的特点,法院一般支持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
侯军介绍,现阶段,越来越多的预付费服务合同加入了“云元素”,很多消费者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选择预付费消费项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的审查义务,或者未尽到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侯军表示,预付合同因疫情原因不能如期履行、不能变更或者消费者不同意变更服务模式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在防控措施解除后协商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协商解除合同、退还预付费用,并免收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经营者为履行合同已经支付合理费用的,可以在扣除相应费用后予以退还。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变更服务方式的,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因服务方式改变导致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的,应当适当退还服务差价。因疫情暂停预付经营场所的,疫情结束后应当补充控制期间的服务期限。
上游新闻记者王晶晶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标的是赔偿总金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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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撑场子
2022-03-14 01:4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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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扬沙
2022-03-14 05:12:01 回复
有违约的情况下,消费者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鉴于双方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结合服务合同本身不适合强制履行的特点,法院一般支持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侯军介绍,现
沧海桑田不负你
2022-03-14 07:58:45 回复
就审理此类案件的思路以及如何防范此类纠纷提出了一些建议。侯军介绍,在预付式消费实践中,格式条款被广泛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生效规则和解释规则。消费者应当依据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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