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27 | 评论:1
首席评论员沈斌
饱受诟病的“主客场诉讼”有望通过司法改革得到突破。这个民众热议的司法话题,也被精准地纳入了全国人大、中央深改委和最高法的改革蓝图。
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此前,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依法开展试点。
这一改革的核心是优化我国四级法院的审级定位,优化我国现有司法资源的配置,既紧凑一审职责,又避免矛盾无法上传,实现上下级法院审级良性互动,使当事人对司法判决更加信服。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四级法院制度和二审终审制。同时,中国也有民事、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就当事人的心理而言,当然是希望审判层次高一点的法院重视,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但这样可能会加重高一级法院的审判压力,也不利于纠纷的本地化解决。如果“矛盾全部上交”,基层法院的审判职能就会被束之高阁空,更不利于司法信任的提升。
另一方面,个别基层法院在审理涉及地方政府决策和投资纠纷的案件时,确实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形成所谓的“主客场诉讼”。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普通案件应由基层法院一审,有“重大影响”和“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由中级法院一审,但法律本身并没有明确什么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一审法院的级别一般由诉讼标的决定。而可能存在“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由于诉讼标的数量少等因素,很难进入上级法院的受案范围,会“烂在锅里”,一直在下级法院徘徊,不利于彰显司法公正。
此次《试点实施办法》的改革原则是“放下来”和“提上来”,促进自下而上的纠纷有效过滤和精准升级。在推动审判重心下沉的同时,需要完善“特殊案件”的管辖机制。
这个《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对于五类案件,基层法院可以报请上一级法院审判: (一)涉及重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不适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二)管辖范围内新类型、疑难、复杂的案件;(3)对普遍规律的应用具有指导意义;(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对近三年内已经生效的同类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重大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尚未解决的;(5)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判。
这五项,就是为基层法院“精准减负”,避免基层法院在审判中要么无能,要么“压力大”,要么“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第二种情况,基层法院可能对互联网新业态、创新金融产品等新案件的审判经验不足,所以会直接推进审判。
第四项是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如果下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对类似案件有分歧,最好由上级法院审理。
第五,为防止地方保护因素的影响,杜绝“主客场诉讼”现象,涉及地方利益冲突的外商投资纠纷应由上级法院审理,有利于防止外部干预,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不同法院的司法职责:基层人民法院以准确查明事实、实质解决纠纷为重点;中级人民法院以生效的二审终审判决为重点,准确判决争议;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重在依法纠错,重在统一裁判标准。
在这次改革中,通过准确调整审级定位,该放什么,该提什么,地方保护可能影响什么,就提什么进行审判;地方当局不易控制的案件也依法提交审判。“好钢用在刀刃上”,优质司法资源用于重点案件。
编辑: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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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花容将军
2022-03-14 08:25:06 回复
护主义的影响,形成所谓的“主客场诉讼”。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普通案件应由基层法院一审,有“重大影响”和“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由中级法院一审,但法律本身并没有明确什么是“重大复杂”的案件。
星辰照亮烟火
2022-03-14 08:18:55 回复
判经验不足,所以会直接推进审判。第四项是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如果下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对类似案件有分歧,最好由上级法院审理。第五,为防止地方保护因素的影响,杜绝“主客场诉讼”现象,涉及地方利益冲突的外商投资纠纷应由上级法院审理,有利于防止外部干预,实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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