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3 | 评论:2
来源|吴云
1。《刑法》第383条分则第3款规定了返还赃物时对贪污罪的从轻处罚,而第386条则参照了第383条。这意味着,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返还赃物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监察法》第三十一条,对于积极退赃的,监察机关在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时,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
3。《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第2款、第18条和第51条是衡量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条件。
4。《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11号)第八条依法可从轻处罚。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建法释字〔2019〕4号)第一百四十条、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在赃物罪赃物返还时,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逮捕的决定。
6。《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2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返还赃物可以从轻处罚,免除处罚,不认为是犯罪。
7。(高建法鉴真字〔2018〕12号)《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高建法鉴真字〔2018〕13号)第三条
8。(法释〔2018〕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法律解释
9。共同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法法发〔2017〕7号)第三点“共同量刑情节的适用”明确指出“对于返还赃物及赔偿款,犯罪的性质,返还赃物及赔偿款的行为能够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返还赃物及赔偿款的数额,
10。《未成年人刑事追诉标准指引(试行)(高建法监字〔2017〕1号)第160条和第181条分别规定,返还赃物的,可以不逮捕、不附条件追诉。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十条,返还赃物的,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第23号)规定,退赃是减刑假释的消极条件,即不积极退赃,不视为表现“悔罪”,不符合减刑假释的基本条件。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主要规定,犯罪分子符合死刑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不需要立即执行的量刑情节,可以缓期二年执行死刑。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六条规定,退还赃物是免除处罚的条件。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二条规定,退赃是从宽处理、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一般不认定为犯罪。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高建法监字〔2014〕8号)《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四法通〔2014〕38号)第二条规定,返还赃款赃物是检察机关考察减刑假释的重要内容
十七。《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S2/](中政委〔2014〕5号),第一条,退赃是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质条件。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三条都规定了应当依法撤销。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将退还赃物界定为法定量刑情节之外,影响量刑的情节也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予以审查。
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法发发〔2010〕47号)第三条规定,退还赃物属于酌定量刑情节。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法发〔2010〕9号)第十二条,不能返还赃物的,从重处罚,第二十条,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返还赃物的,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可以依法适当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处罚等非监禁刑;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发〔2009〕13号)第四条第四款是指犯罪分子及其亲友在办案机关主动返还赃物或者追缴赃款赃物的过程。
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法发〔2006〕67号)第四条规定,返还赃款赃物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九条和第十六条分别规定,退还赃物是不认定为犯罪、宣告缓刑的条件。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第四条,犯罪情节轻微,适用单处罚金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单处罚金。
二十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敦促实施废物走私犯罪的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2019年7月6日实施2018年8月23日实施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2/](法释〔1998〕9号)第五条规定“挪用的公款数额巨大,不予退还”,是指挪用的公款数额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不能退还。据此,在一审判决前退赃的,不需要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概括起来,关于赃物返还的法律规定有30多条,其中13条是具体犯罪,包括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品及赃物罪、虚假诉讼罪、走私废物罪。涉及宽大处理和免除处罚的有23起,不逮捕的有3起,不认为是犯罪的有4起,不起诉的有4起,执行刑罚的有3起。不难看出,现行法律法规对返还赃物的法律后果有比较完善的规定,对从不认为是犯罪、不逮捕、不起诉、从宽处理、免除处罚、执行刑罚都有详细的规定。
以上内容转自:微判。
本文标签: 盗窃案退赃可以要求多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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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侠
2022-03-14 05:52:58 回复
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予以审查。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法发发〔2010〕47号)第三条
酒巷清风
2022-03-14 00:51:29 回复
重处罚,第二十条,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返还赃物的,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可以依法适当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处罚等非监禁刑;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免予刑事处罚。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若干问
擅长坑爹
2022-03-14 04:58:18 回复
单处罚等非监禁刑;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免予刑事处罚。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发〔2009〕13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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