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9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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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晨报》报道,2021年4月20日晚,江林酒驾与环卫工人王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王涛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江林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涛无责任。王涛被诊断为:左侧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腓骨近端骨折;左侧蛛网膜下腔出血;3腰椎椎体骨折,左侧骨折。住院104天,支付医疗费13万余元。近日,经鉴定,王涛伤残等级分别为9级和10级。
王涛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保险公司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或者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人不得驾驶机动车。《保险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等。都有这个规定。江林的酒驾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涛想知道:保险公司说的对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评论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或者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该规定表明,交强险不予赔偿的三种情形不包括饮酒驾驶车辆的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被抢的;(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规定表明,交强险赔偿后可以行使追偿权的三种情形,不包括酒后驾驶的情形。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没有追索权。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交强险是一种具有社会福利性和救济性的法定保险,是为机动车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而设立的。其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基本的保护,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赔偿费用用于补偿受害人而非加害人。
再者,酒后驾车不同于酒驾。醉酒和喝酒是有区别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达到醉酒状态,交强险才能免责。至于相关法律规定“饮酒或者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只是从文明驾驶和安全驾驶角度考虑的一个笼统的规定。违反这一一般规定的,可以通过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但不是免除交强险责任的理由和依据。(检察官杨学友)
编辑:尹
本文标签: 酒驾肇事逃逸交强险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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