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3 | 评论:1
[案情简介]
图片来自互联网
徐某某、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纪某某为在校大学生,均为羽毛球爱好者。2021年夏天的一个下午,打完球后,五个人相约在一家洗浴中心洗澡吃饭。席间,五个人一起喝酒。饭后,徐某某驾驶助力车行驶至普陀区某路段,迎面撞上路灯杆后倒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取证,普陀区交警支队出具了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自行车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追悼会上,许的妻子杨某某从其口中得知,电视节目曾报道过,同饮的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在网上查询到此举报,并发送给谭某、王某、李某、吉某,要求四人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如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家属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60余万元,均被拒绝。
2021年9月,杨某某来到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与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纪某某联系。4人均表示洗澡和用餐是临时决定,支付方式为AA制。期间,5人喝了6瓶黄酒,20多瓶啤酒。离开洗浴中心大门时,徐某某满脸通红,说话狂乱,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大家都劝他不要骑助力车回家,但徐某某坚持说自己没醉,执意要骑回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在听取了四名共同饮酒人的陈述后,结合杨的诉求,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共同饮酒人是否有过错行为,即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违法行为与醉酒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吗?
在洗浴中心所在辖区派出所的帮助下,调解员调取了事发当天的监控。随后,组织杨某某及其他4名同酒友从“法、理、情”三个角度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从法律角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徐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因安全意识不足,自制力较弱,对因醉酒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应负主要责任。其次,该条第三款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因此同酒人负有劝阻许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根据监控显示,同酒友有劝说徐某某不要骑摩托车回家的情节,但被徐某某拒绝后,没有完全履行这一义务,让其独自驾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条例规定,跟人喝酒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调解员从理性的角度指出,徐某某与4名同酒友一起喝酒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他们知道徐某某不能喝混合酒。在喝酒的一天里,徐某某不仅喝了很多黄酒,还喝了无数啤酒。作为与徐某某非常熟悉的同学,其他4名酒友应提醒并劝阻徐某某大量饮酒。调解人从感情上指出,徐某某与其他4名同酒友是大学同学,平时关系很好。毕业后,他们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平时大家抱团取暖,互相帮助。徐某某出事后,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和在家做全职太太照顾孩子的妻子杨某某的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调解员要求其他四名同饮者改变立场,从情感角度重新审视杨的诉求。
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和分析,杨某某和四名同酒友表示,将依法依规对存在的过错承担责任。
见此,调解员不失时机地告知纠纷双方,我国现行法律对共同饮酒引起的侵权案件的责任划分没有明确规定,但参照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建议徐某某承担80%-85%的赔偿责任,其他四位饮酒者承担15%-20%的赔偿责任。4名同酒友当即表示愿意按照建议的最高赔偿比例分担20%的赔偿责任,杨某某也表示同意并表示感谢。
[调解结果]
最后,经过调解员的努力,纠纷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
1.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纪某某未尽到提醒、劝阻的安全保障义务,向杨某某赔礼道歉;
2.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纪某某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杨某某。协议执行后,本案当事人之间不会产生纠纷。
[案例回顾]
日常生活中,朋友、亲戚、同学、同事一起喝酒,是增进彼此感情的正常社交活动。但过量饮酒不仅影响自身健康,还可能危害他人甚至社会公共安全。近年来,因共同过量饮酒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如何处理一起饮酒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引发的侵权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此次纠纷的焦点是与徐某某一起喝酒的四人是否应对徐某某的死亡负责。针对争议的焦点,调解员没有采取简单的“蒙混过关”和“轻声细语”的方法来处理。而是利用监控录像,摆脱纠纷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法、理、情,反复与当事人沟通。面对同学同事的关系,调解员以情服人,以理服人,使各方都感同身受地接受了调解建议,最终成功化解了纠纷。
本文标签: 撞到喝了酒的人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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