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9 | 评论:3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中没有违约金条款、定金条款,不排除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违约责任进行货币赔偿的可能。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8)最高法律师事务所申字第1314号
申请再审人(齐育才法定继承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国,男,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育才的法定继承人):戚迹,男,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2.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辽宁万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齐国、戚迹(原齐育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加民政府)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行终字第3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一案。梁凤云法官、张燕法官、于小寒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评议已经结束。
再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再审,称加拿大政府于2000年非法征用并强行拆除其厂房,且从未给予其合理、全面的补偿和安置。《涉案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是为了取得厂房被征收拆迁的充分证据而签订的。该协议未约定安置房的具体位置、单元、楼层等信息,不存在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不应认定为有效。一、二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确认加拿大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加拿大政府赔偿因非法征用、强制拆迁造成的厂房直接损失3218450元及2000年5月至2017年9月利息损失13388752元。
经审查,法院认定齐玉才于本案审查期间于2018年12月11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是长子齐国和次子戚迹。齐国、戚迹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参加诉讼申请书,请求作为再审申请人参加本案的审查工作。
我院认为,奇宇财经与加格达奇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加格达奇盛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三方签订《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存在明显的显失公平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认定该协议的效力。根据该判决书,一审法院确认涉案棚户区改造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在本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加拿大政府仍未履行本协议,且有可能履行本协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加拿大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在棚户区范围内继续履行协议,符合上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约定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所述,齐国、戚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裁定:
1.本案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 . 12 . 31
本文标签: 酒驾判决书里面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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