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9 | 评论:3
两名未成年人商议进入无人超市盗窃,离开时被保安发现,保安在拉扯中受伤——
未成年嫌疑人是否构成抢劫罪
基本事实
2021年3月16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年满16周岁)、犯罪嫌疑人李某(年满14周岁)进入无人超市内,盗窃饮料两瓶、香烟两盒(共计46元)。当李某出来坐上张某开的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被保安王某发现。王上前要抓李某,张某见状便启动了摩托车。李挣脱了王的手,把饮料扔在地上。王某赶紧抓住李某后背衣服,被拖到地上受伤。经鉴定,王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争议焦点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李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以摆脱抓捕的方式当场逃逸,致人轻伤。形式上符合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李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存在争议,犯罪嫌疑人能否作为抢劫罪的共犯处理也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李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虽不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但仍可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构成抢劫罪。犯罪嫌疑人李某逃避抓捕致被害人王某轻伤,实施了超出原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应由过限人自行承担。对超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人不应对超限行为承担责任,且因盗窃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张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李均成立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不构成抢劫罪。犯罪嫌疑人张某对李的行为具有广义故意,并且实施了帮助行为,有必要成立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抢劫罪。
评论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犯罪嫌疑人李不负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构成抢劫罪。原因如下: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李灿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当场使用暴力藏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故意伤害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只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另外,犯罪嫌疑人李灿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原罪。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犯“八种罪”才能负刑事责任,即只要其行为符合“八种罪”的特征,都构成犯罪。凡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的,因受刑事责任年龄限制,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的,不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犯罪嫌疑人张某对李逃避抓捕实施暴力具有一般故意,并已提供帮助,应当以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这类案件,行为人是否串通,是认定是否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关键。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过犯,应着眼于所有行为人是否事先串通,在事情中互相帮助。共谋,即共同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事前、事中形成的一般故意。总协助,包括提前提供协助、现场提供协助、就近会面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看到被害人王某上前抓捕李某后,明知其强行启动摩托车的行为可能导致王某受伤,仍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此时已经形成了共同的概括意图,最终导致王被拖倒在地受伤,使李和自己得以逃脱。李的行为并未过限,张某实际上已成为李的共犯。因此,犯罪嫌疑人张成立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抢劫罪。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实施盗窃,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但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以上的,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孙作者单位:沧州市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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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單殺
2022-03-19 17:44:03 回复
抢劫罪。犯罪嫌疑人张某对李的行为具有广义故意,并且实施了帮助行为,有必要成立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抢劫罪。评论意见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犯罪嫌疑人李不负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构
热吻小玫瑰
2022-03-19 10:27:31 回复
,被拖到地上受伤。经鉴定,王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争议焦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李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以摆脱抓捕的方式当场逃逸,致人轻伤。形式上符合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是,由于犯罪嫌
不淡定的小青春
2022-03-19 09:5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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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12:1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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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15:3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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