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9 | 评论:2
2019年9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张永国、被告人张博在公主岭群珠家酒店饮酒。被告人张永国酒后驾驶黑色红旗牌机动车。张博凯莱吉的ATXXX醉酒,驾车从公益路群住家酒店沿公主岭南环大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博明知张永国饮酒,仍将该机动车提供给张永国驾驶。鉴定:在张永国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54 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博明知其醉酒,仍为张永国提供机动车驾驶。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张永国、张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永国、张博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决定对被告人张永国、张博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永国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被告人张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来源:吉林农村报
作者:文
主编:孟、、韩
编辑:储辉
本文标签: 酒驾判决书里面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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