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5 | 评论:1
保证保险人的追索权在示范条款中是指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保证人(如有)索赔的权利。有法可依。《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责任。
同时,《保险法》第95条将保证保险纳入财产保险范畴,因此财产保险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保证保险,包括《保险法》第60条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保险人应当自导。
事实上,虽然“追索权”一词在保险行业相当普遍,但《保险法》只是对代位求偿权有具体规定。相应的,追索权与代位权是否平等的疑问也由此而来。
追索权和代位权的概念区别
虽然追偿权和赔偿权在为保险人挽回经济损失方面是相同的,但两种权利的对象、程序和目的是不同的。
一、锻炼对象
从行使对象来看,保险法规定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是对保险事故负有法律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即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但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包括债务人和保证人,突破了代位权对行使对象为第三人的约束——确保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因此属于追索权的范畴。
二。练习程序
从行使程序来看,代位权属于法定的债权转让,即被保险人出具股权转让书将请求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后,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体现了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追偿本身就是一种债权。只要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履行了对权利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保证保险保证人和债权人不需要签订股权转让书就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属于追偿的范畴。
三。练习的目的
从行使目的来看,代位权具有避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和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功能。追索权的目的是保证保证人在获得赔偿(取得债权人资格)后,能够向保证人和反担保人追偿债务(实现债权)——保险中索赔的目的是实现债权,因此属于追索权的范畴。
保证保险中的
追索权与代位权的特殊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追索权的基础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债务关系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基础。因此追索权也是一种依附于主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债权,适用于从属担保。但代位求偿权取决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与主债务关系无关。因此,它既适用于独立担保,也适用于从属担保——保证保险实务中既包括从属担保,也包括独立担保,这是保证保险中追索权与代位权混淆的重要原因。
也有追索权与代位权对等的特殊情况。如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可以适用于强制保险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加害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权在工程保证保险中的应用
在保险实践中,保证保险是产生保险追偿的典型险种。具体到工程保证保险,工程保证保险合同的成立赋予了保险人未来对债务人的追索权,一旦保险人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未来的追索权将转化为既得追索权。在此基础上,业内还开发了适用于建筑工程保证保险的附加先行赔偿和追偿保险。
保险人通过履行担保债务来解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获得债权人的受偿权,即追索权。它不仅对债务人有追偿权,而且对连带保证人有求偿权,可以接管为债务设定的全部担保权。
具体来说,保险人负责被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的损失,然后继续向被保险人追偿,可以更大程度地保护业主的利益,避免法律纠纷中工程进度滞后,帮助业主保质保量获得施工实体。
追索权和代位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厘清二者的区别是避免法律纠纷的必要工作,也是帮助保险人顺利实现追偿权的关键。
本文标签: 交强险可以代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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