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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司机严重违章(无证、酒驾、故意等)。),而保险人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如何向侵权人追偿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法院的判决也很不一致。以下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真实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案例一:

司机严重违章(无证、酒驾、故意等)。),而保险人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如何向侵权人追偿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法院的判决也很不一致。以下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真实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案例一:被告Y的摩托车在原告X保险公司投保,被告Y无证驾驶撞死行人A,负事故主要责任。a的家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X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11万余元,Y承担事故80%的责任。原告X保险公司赔偿A后,向被告Y追偿,产生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80%的赔偿金。

案例二:被告Y1的机动车在原告X保险公司投保,被告Y2无证驾驶Y1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70%)。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害人8万余元后,向被告Y1、Y2主张赔偿,产生诉讼。一审判决:Y2向保险公司赔付8万元的70%,Y1不承担连带责任,即由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追偿。二审判决:改判一审判决Y2应向保险公司赔偿8万余元,即支持保险公司全额追偿。

案例一的判决理由是,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造成受害人的事故责任行使对强制保险的追偿权,以体现公平原则。发生交通事故,由侵权人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自然可以全额追偿。在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仍然赋予保险公司充分的追偿权,将本应由受害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完全强加给侵权人,对侵权人是不公平的,也放大了受害人的道德风险,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和价值标准。

案例二的判决理由: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有在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在先行垫付后向受害人请求赔偿,是保险公司承担最终责任的例外。该条中的“加害人”应理解为对损害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将加害人的解释扩大到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法律依据。机动车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驾驶行为而非机动车本身。机动车所有人在失去对机动车的占有时,难以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动车所有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人故意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种追偿权属于反向代位权,不同于商业保险项下保险人代位权不能向被保险人追偿,只能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不能适用《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根据2012年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的通知》,在未投保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首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按照侵权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解释》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被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的追偿权源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有权向加害人全额追偿,不受加害人过错责任比例的限制。

笔者认为案例2二审判决较为妥当,法院应支持保险公司向受害方全额追偿垫付款项。

1。保险公司对强制保险赔付的依据。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所有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方可营运。《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法定赔偿义务。同时,《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或者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虽然根据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这三种情况都属于保险公司免除赔偿的范围,但法律规定,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仍应先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同时,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2 .
。保险人的追偿权来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被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申请人与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侵权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但由于保险公司的责任不是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而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责任,在赔偿中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在向侵权人追偿时,也应当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赔偿金额向侵权人全额追偿,而不考虑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侵权人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向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否则违反了权责对等原则,也违反了《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和精神。

(作者是法官学院教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博士生)

交强险可以代位赔偿吗(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全额追偿交强险垫付费用)

本文标签: 交强险可以代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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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风吹尘飞

    风吹尘飞

    2022-03-14 05:50:39    回复

    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法定赔偿义务。同时,《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

  • 谈馥龙慧

    谈馥龙慧

    2022-03-14 00:10:59    回复

    最近很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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