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5 | 评论:2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的,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向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基本情况]
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冯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原告(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姜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冯某及案外人高某、文某受伤,两辆车受损。后交警部门认定姜某与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高某、文某不负事故责任。给汽车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17年2月20日,被告冯某、高某、文某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其妻王某及原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审理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冯某、高某、文某交通事故损失185601.25元,冯某、高某、文某返还姜某赔款4459.6元。
[案件焦点]
1.被告是否应对案外人姜的车辆维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能否对被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法院判决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不是赔偿义务人。本案中,被告为非机动车方,姜某为机动车方,故机动车方姜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故在判决中相应减轻了姜某的赔偿责任,被告不承担案外人姜某的车辆维修损失赔偿责任。原告表示,2017年4月21日代姜缴纳车辆维修费,原告据此取得代位求偿权。但根据上述证据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仅凭现有证据无法得到证实,因此原告失去了向被告追偿的前提基础。即使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因其代姜支付了上述车辆维修费,已经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保险人对第三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不是姜某车辆维修损失的义务人,即姜某对被告没有赔偿请求权,故原告不能对被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的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
[在法官之后]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的,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向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能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个立法的核心是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赔偿,赔偿的方向是单向的而不是双向的。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也只能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机动车一方可以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请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因此,保险人不具有向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行使车辆损失保险理赔的代位权。
本文标签: 交强险可以代位赔偿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老韩的奇谈怪论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凉凉春风
2022-03-14 04:33:56 回复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的,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向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基本情况]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冯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原告(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姜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冯某及案
黑衣杀手
2022-03-14 01:55:11 回复
姜某、其妻王某及原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审理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冯某、高某、文某交通事故损失185601.25元,冯某、高某、文某返还姜某赔款4459.6元。[案件焦点]1.被告是否应对案外人姜的车
腿毛大叔
2022-03-14 11:02:41 回复
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不是赔偿义务人。本案中,被告为非机动车方,姜某为机动车方,故机动车方姜某应承担赔
芦苇风
2022-03-14 05:58:44 回复
某、文某受伤,两辆车受损。后交警部门认定姜某与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高某、文某不负事故责任。给汽车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17年2月20日,被告冯某、高某、文某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其妻王某及原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