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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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姐的机动车与张先生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吴小姐就自己的车辆损失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的车辆损失费用。一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索赔。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8月27日,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吴小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名下的雷克萨斯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保险限额为268192元。2019年1月28日中午,吴小姐驾驶车辆在本市吴中路往桂林路以东约150米处向右行驶,与反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张先生相撞。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张先生腿部受轻伤。经交警支队认定,吴小姐和张先生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损失险赔付吴小姐12090元。吴小姐向保险公司出具股权转让函,将张先生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其赔偿金6045元(按12090元*50%的责任比例计算)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起案件是由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根据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未规定非机动车方应当赔偿机动车方的损失,非机动车方不是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非机动车一方承担机动车损失赔偿责任的前提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保险公司无法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财产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索赔。
二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和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非机动车主张赔偿。为此,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保险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张先生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合理合法,请求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女士驾驶的机动车与张先生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保险公司向吴女士主张赔偿后,能否对张先生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并承担同等责任。
1。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的代位求偿权,应以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中民事责任的成立为前提。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以被保险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为前提,该权利的范围以保险人赔偿金额的范围为限。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保险人对张先生的代位求偿权,应以涉案交通事故中作为机动车方的吴小姐对非机动车方的张先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为前提。
二。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机动车一方的汽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关于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在具体法律适用上,要充分考虑2009年《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遵循上述法律确立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民事责任。
三。张先生作为本案非机动车方,是否应当对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从双方行为和导致损害的因果力来看,非机动车方与机动车方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较小,因果力较弱。从当事人的过错来看,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是高速交通工具便利利益的所有人,是“高速危险”结果的控制者,因此应当是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综合考虑本案事故原因和保险情况,虽然交警支队认定张先生和吴小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但张先生无主观故意,不宜支持吴小姐向张先生主张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具有分散风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的主体,不能据此行使保险人对非机动车方的代位求偿权。
8月27日,上海金融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对非机动车当事人是否有代位求偿权的审理要点
一.法律的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理解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不仅赋予了保险人相应减少理赔损失的法定权利,而且确立了保险人的代位权具有法定转让债权的属性。《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限定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即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该权利的范围不超过保险人赔偿金额的范围。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
1.对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理解。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具体案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有特别规定的,先适用特别规定,否则适用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没有规定机动车一方有权向非机动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这与该条重在保护非机动车一方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当在遵循相关法律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确定民事责任。
二。要素分析:基于侵权责任构成标准的判断
(1)从过错的角度来看,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是便利利益的所有人和高速交通工具高速危险的控制人,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机动车应当是侵权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只有在非机动车方故意存在的情况下,才免除机动车方的责任。
(2)从因果关系来看,由于非机动车的“高速危险”明显低于机动车,因此非机动车造成车辆损失的因果关系更小,原因力更弱。
(3)从损害的角度来看,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多由机动车造成,而人身伤害多由非机动车造成,且人身伤害程度往往较高。
三。利益衡量: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
(1)从注意义务的程度来说,由于机动车一方在“高速危险”和风险规避能力上具有优势,对非机动车一方的安全负有更大的注意义务。
(2)在风险分散的成本和可能性方面,机动车一方可以通过依法购买强制保险的方式,自愿购买车辆损失商业保险,以分散相应的风险;而对于非机动车方分散风险,并没有专门的保险制度。
(3)在赔偿概率和损失赔偿方面,机动车一方由于购买了保险,比非机动车一方更有可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并全部或部分弥补损失。
本案交通事故中,从过错程度、事故原因、保险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张先生对吴小姐的车损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作为具有风险分散社会保障功能的主体,不能对张先生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作者:于
主编|张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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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交强险可以代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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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拳拳杀气
2022-03-14 02:34:26 回复
150米处向右行驶,与反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张先生相撞。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张先生腿部受轻伤。经交警支队认定,吴小姐和张先生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损失险赔付吴小姐12090元。吴小姐向保险公司出具股权转让函,将张先生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
炸毛的小精灵
2022-03-14 11:21:58 回复
,请求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市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女士驾驶的机动车与张先生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保险公司向吴女士主张赔偿后,能否对张先生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并承担同等责任。 1。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的代位求偿权,应以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中民事责任的成立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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