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8 | 评论:2
近日,媒体报道了一起父亲倒车撞死儿子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件。吴先生准备出门时不小心轧到了车旁两岁的儿子,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吴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绝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有人有一个疑问:为什么父亲倒车碾过儿子后,保险公司还需要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侵权责任的保险理赔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1: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侵权人的赔偿顺序如何确定?
北京一中院法官答:目前大部分车辆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社会性,重在保证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无关。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条件和侵权人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机动车商业保险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在同时投保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情况下,赔付顺序是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侵权人。
在上述吴先生夫妇作为监护人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中,吴先生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虽然对事故负全责,但吴先生夫妇在保管管理上也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只需承担机动车赔偿金额的80%。本案中先由强制保险赔付11万元,再由商业保险在商业保险限额内按照80%的赔付比例赔付(本案商业保险限额为100万元),最后由侵权人吴先生赔偿。但由于侵权人是孩子的父亲,孩子的母亲自愿免除吴先生的赔偿责任,也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最终保险公司赔付111万元。
本案争议在于,吴先生既是事故侵权人,又是赔偿请求人。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按照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侵权人的顺序赔付,并没有突破法律框架。保险理赔是否存在道德风险,应由刑法等其他法律进行审查和规制。
【/s2/】问题二: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发生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北京一中院法官解答:车辆不仅在主干道和其他道路上可能发生事故,在小区内部道路和公共停车场也可能发生事故。那么,车辆在小区内道路、公共停车场发生事故,是否不符合保险责任赔偿条件?
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无论交通事故发生在小区内部道路上还是公共停车场内,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规定。
如黄某停放在停车场的货车打滑,在滑行过程中撞上吉某,将周某坠入河中,造成吉某受伤、周某死亡的后果。保险涉及的货车有三种保险,分别是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货车属于停放期间,停车场因保管不当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涉案货车未使用,不符合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适用的前提。对此,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本案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作为适格被告,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车辆、人员等主体只有其行为发生在“道路”上,才被称为“道路交通事故”。因此,“道路”的界定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法律意义上的公路包括公路,如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城市道路,如用于居民生活、工作和文化活动的城市交通道路;甚至包括“视为道路的区域”,如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公共停车场,甚至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非全封闭小区道路,都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理赔。
【/s2/】问题三:营运车辆熄火,商业保险能否赔付损失?
北京一中院法官解答:出租车、送货车等经营性车辆上路行驶时间比较长,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一旦事故需要修复,它们将产生断电损失。那么,这些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保险公司往往辩称运营车辆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拒绝赔付。有这样一个案例:贾某驾驶的公交车与张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经交通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全责。贾的车辆投保了50万元的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张是出租车司机。他和王共同承包经营出租车,每月承包费4140元。张某车辆在修理厂修理10天,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合同款及误工费。但保险公司认为,合同赔付和误工费属于间接损失,商业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重保险范围内赔偿合同款1102元,误工费1333.3元。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抗辩未得到支持。实际上,间接损失是否属于商业三重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下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和效力来确定。所谓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人侵害他人财产而导致被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与财产相关的未来利益的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停工损失确实属于间接损失。一般保险公司在签订商业三重保险合同时都会约定断电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保险公司应当提示和说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否则,间接损失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其商业三险限额下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四:免费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商业保险免责吗?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答:随着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出行需求多样化,出现了网上打车、网上顺风车等多种形式的网上平台车辆。保险公司对私家车和营运车辆采取不同的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风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因搭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认为搭车改变车辆用途经营车辆,拒绝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保险公司的这个抗辩理由能成立吗?
许某驾驶的客车因转向不当与高速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路产受损、驾驶员曹某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时,曹是一个搭便车的人,而徐是一个搭便车的人。上面这个搭便车的人,就是通过“滴滴出行”平台发生的。因协商不成,曹将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37000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船上人员保险限额内赔偿曹某1万元,徐某赔偿曹某剩余2.7万元。
现实中,搭便车是建立在友谊互助和节约成本的基础上的,即使付费,也不会获得除了开车成本以外的经济利益。因此,将该款项认定为“有偿”是不妥当的,更不能说明有“获利”。因此,网上免费搭车不具备“运营性质”。本案中,法院根据徐某搭便车的路线和一定时间内接单的数量,判定其行为不属于导致被保险人机动车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仍需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网上免费搭车的收费标准、合理期限内提供免费搭车服务的频次、行驶路线等因素,如果认定名为“网上免费搭车”的情形实际上是“网上免费出租车”,那么本质上属于营运车辆改变车辆用途,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的交通事故风险,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可能成立。
图片:视觉中国
本文标签: 车祸赔偿金儿女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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