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7 | 评论:1
前言:本期推送的案例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判决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山东高院在再审判决书中明确,只要保险事故对被保险车辆造成实际损失,保险人就有责任按照损失赔偿保险费。损失不会因受损车辆的维修而转移。修理只是恢复车辆原有状态或使用价值的一种救济措施。损坏是机动车维修的前提。不管被保险人是否修理受损车辆,只要损失客观存在,保险人就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其他微信官方账号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青岛西海岸鲁花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事故给被保险车辆造成实际损失,但被保险人在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后,未对受损车辆进行修复。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 4601号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第3940号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在第148号
基本事实
2018年9月13日,王某山驾驶小型客车与刘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山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山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荣负事故次要责任。
王某山驾驶的小客车在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430520元)、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无免赔额风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单特别规定:1。因家庭自有和非营运车辆的商业运输而增加危险程度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增加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不一致,被保险人为陶,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李某荣,被保险人与被保险车辆的关系为:管理/使用。保单的重要提示中写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安装或改变使用性质而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
鲁花公司从李某荣处购买了被保险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发证时间为2018年8月7日,业主为鲁花公司。
2018年11月29日,公司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国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公司刘,案号为(2018)鲁0211民初第16945号,本案中,公司花了1.5万元进行鉴定。此后,鲁花公司撤诉。
鲁花公司提交了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8)黄鉴字第548号车辆损失评估报告,该报告系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8)鲁0211民初第16945号案件过程中委托的评估机构所作。报告称,被保险车辆2018年9月13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357375元。
鲁花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357375元、鉴定费15000元、抢救费1200元。
法庭裁判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转让给公司,而公司继承了原被保险人陶的权利和义务。人保青岛分公司现主张将涉案车辆从个人名下过户到公司名下,未尽到告知义务。根据保险单的特殊约定(因国内及非营运车辆的商业运输而增加风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增加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由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虽由个人名下过户至公司名下,但仍为非营运车辆,且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未证明该车辆从事商业运输,故涉案车辆过户并未违反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也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受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涉案车辆损失357375元,由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进行赔偿。鲁花公司支付的施救费用是鲁花公司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青岛人寿保险分公司承担。鲁花公司花费的15000元鉴定费是查明被保险车辆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青岛人寿分公司承担。故作出民初(2019)鲁0202第4601号民事判决: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给付鲁花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理赔金357375元,鉴定费15000元,施救费12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原因如下:1。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不合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首先,涉事车辆是一辆巡洋舰越野车。该车型零配件市场没有车壳总成,车壳无法更换。个别置换价格低,这里的评估价格不合理。其次,车辆的差速器分动箱前后壳也没有达到更换水平,都需要重新检验,确定是否真正更换。第三,评估人员应提供价格评估的市场调查材料,以证明评估结论的合理性。2。评估报告中的损失不等于车辆的实际损失。鲁花公司无直接证据证明其车辆的实际损失,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鲁花公司称已通过二手车市场以8万元的价格将被保险车辆转卖至辽宁,现已无法找到该车辆。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可能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检查并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法和费用。协商未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实。虽然被保险车辆已经过鉴定,但鉴定机构只是对损坏部分的价格进行了评估,是否维修或更换,还需要双方进行核实。现因被上诉人鲁花公司不能提供车辆修理的证据,不能确定被保险车辆的损坏部件是否经过修理或更换,无法确定车辆的实际损失,鲁花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实的法律后果,故本院驳回鲁花公司对被保险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鲁花公司可以在取得被保险车辆的修理证据后主张权利。鲁花公司支付的鉴定费、施救费已确定,应由青岛人寿支公司支付。故作出(2020)鲁02民终第3940号民事判决:部分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青岛西海岸鲁花实业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357375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后,鲁花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鲁花公司在人寿青岛分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合同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作出事故认定书,明确写明事故车辆损坏程度,机动车损失客观存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大华保险公估公司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损失为357375元。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时,鉴定机构通知了人寿青岛分公司派员参加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青岛人寿分公司在原审中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否定鉴定结论,故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作为认定事故涉及车辆损失的依据。二审判决依据涉案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直接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显错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寿险青岛分公司是否应赔偿青岛西海岸鲁花实业有限公司车辆损失357375元。车辆损失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驾驶人认为在驾驶被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车辆损失险属于财产保险,应适用损失赔偿原则。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因此,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即只要保险事故对被申请人的被保险车辆造成实际损失,保险人就有责任按照损失赔偿保险金。损失不会因受损车辆的维修而转移。修理只是恢复车辆原有状态或使用价值的一种救济措施。损坏是机动车维修的前提。不管被保险人是否修理受损车辆,只要损失客观存在,保险人就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至于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受损是否需要维修,完全由被保险人根据受损程度自行决定。如果车辆损坏严重,修车费用昂贵,根本不需要修理损坏的车辆,投保人完全可以放弃修理,所以保险车辆是否修理不是保险人承担车辆损失保险的条件。就本案而言,鲁花公司在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的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受损。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鲁花公司及时履行了告知和报案义务。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复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在30天内进行核实。保险人应当将核实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索赔后,应当依法履行核实、通知、赔偿三项义务,这三项义务相互联系,有逻辑联系。本案中,中国人寿财险青岛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是由于鲁花公司的原因。在生命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未能及时核实涉案车辆损失的情况下,鲁花公司通过起诉,向法院申请委托第三方评估,认定涉案被保险车辆损失并无不当。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虽然仅对受损车辆零部件的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范围存在一定缺陷,但仍客观反映了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情况。受损车辆零部件是否修复或更换,不影响交通事故损失的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交通事故发生已有两年多,事故车辆残值已由鲁花公司转让给他人,无法重新查勘核实车辆损失。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依据评估机构对涉案车辆受损部位损失作出的评估结论,认定生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依据合同对涉案车辆损失的赔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了车主还用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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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静待星辰落
2022-03-14 08:54:13 回复
通过二手车市场以8万元的价格将被保险车辆转卖至辽宁,现已无法找到该车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可能修复。修理前,被保险
亲爱的你快回来吧
2022-03-14 04:44:02 回复
,故涉案车辆过户并未违反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也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受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涉案车辆损失357375元,由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进行赔偿。鲁花公司支付的施救费用是鲁花公
擅长坑爹
2022-03-14 00:58:27 回复
。鲁花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357375元、鉴定费15000元、抢救费1200元。法庭裁判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转让给公司
小虎队
2022-03-14 01:13:00 回复
价值的一种救济措施。损坏是机动车维修的前提。不管被保险人是否修理受损车辆,只要损失客观存在,保险人就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至于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受损是否需要维修,完全由被保险人根据受损程度自行决定。如果车辆损坏严重,修车费用昂贵,根本不需要修理损坏的车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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