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3 | 评论:2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则、诊断、检查、鉴定的程序以及请示、批准、送达、收监、释放的程序,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一条款的全文如下:
监外临时执行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并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
第二条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
成立监内生活不能自理罪犯鉴定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暂予监外执行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刑罚执行、监狱管理、生活卫生等部门负责人和两名以上医疗专业人员为成员,对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鉴定。鉴定组成员不得少于七人。第四条监狱内暂予监外执行,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典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典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监狱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局长召集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必要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章暂予监外执行的诊断、检查和鉴定程序第六条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孕情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定。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监狱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定时,由监区提出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核,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定。
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疾病诊断或者孕情检查。
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生活不能自理罪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第九条下列事项由生活不能自理的囚犯鉴定组审查:(一)收集、核实服刑人员经过六个月以上的治疗、护理、观察,生活自理能力无法恢复的材料;
(二)查阅罪犯健康档案及相关材料;
(三)询问主管人民警察,形成书面材料;
(四)讯问同监区护士和2名以上罪犯,形成询问笔录;
(五)对犯罪分子进行现场勘查,观察其日常生活行为,形成现场勘查书面材料;
(六)能够证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相关材料。
复核结束后,鉴定组应及时出具意见,填写《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定书》,由鉴定组成员签字并报监狱长核实签字,加盖监狱公章。
第十条监狱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罪犯患病诊断、孕情检查和生活残疾鉴定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
第三章暂予监外执行的请求程序
第十一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没有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可以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单位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推荐担保人。监狱执行部门对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告知保证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第十三条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刑罚变更的执行法律文书;
(三)罪犯疾病诊断、罪犯孕期检查、罪犯生活自理鉴定等与诊断、检查有关的医学文书复印件,证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治疗、护理、现场勘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
(四)区长办公会议纪要;
(五)担保人资格审查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报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
(二)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
(3)请求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提交的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暂予监外执行评估委员会会议。
患者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释放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内公告。第十八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应当将有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征求意见后,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估委员会的建议和评估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监狱未采纳人民检察院意见的,应当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长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
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
决定请求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监狱决定请求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提交书面意见和下列材料:
(四)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审查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纪要;
(五)担保人资格审查表、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及相关材料;
(6)宣传;
(七)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已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实调查的,应当一并提交调查评估意见。
第四章暂予监外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对监狱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材料进行审查。
病情诊断、孕情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定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生命卫生部门审查;执罚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查中,发现监狱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问的,刑罚执行部门应当通知监狱补足相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派员核查;对诊断、检查、鉴定有疑问的,生命卫生部门应当组织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复核无误后,执罚部门出具复核意见,报局长召集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监狱管理局局长认为案情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部门对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狱长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狱管理部门公章。
第二十三条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立即保外就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由刑罚执行部门、生命卫生部门进行审查,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决定,并在罪犯保外就医后三日内召开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委员会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监狱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监狱提交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不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不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并提出书面意见的,监狱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十五日内对决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五条监狱管理部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在网上公开。
第五章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程序
罪犯应当签署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如果他们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签字,他们的担保人可以代他们签字。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连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并交给罪犯本人或者担保人。
第二十七条监狱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护送罪犯到居住地,并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送其居住地医院治疗的,监狱可以与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在罪犯居住地医院分娩并办理交接手续,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保证人应当在场。
罪犯交付执行后,监狱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罪犯移交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八条罪犯原服刑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返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及时办理出监手续,并将移交情况告知罪犯居住地监狱管理部门。原服刑地监狱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罪犯档案转递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罪犯档案等材料送达罪犯。
罪犯居住地监狱管理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指定监狱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出狱手续,并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第六章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和释放程序
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发送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原服刑监狱或者接收档案的监狱,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监狱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应当立即前往羁押场所将罪犯收监执行,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罪犯本人。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将收监执行情况报告批准收监执行的监狱管理局,并告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在逃的,由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追捕。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对前款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补正送达;对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纳入执行刑期或者逾期未补齐材料的,应当将结果告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未纳入执行刑期的,通知监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未纳入刑期的建议。第三十二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即将届满的,监狱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书面通知后,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第三十三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发现其死亡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局,并将相关死亡证明材料送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监狱内办理职务犯罪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审查。第三十六条司法部直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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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第一帅
2022-03-14 04:46:44 回复
审查:(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二)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3)请求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委员会应当
因帅入狱
2022-03-14 06:26:06 回复
由生活不能自理罪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第九条下列事项由生活不能自理的囚犯鉴定组审查:(一)收集、核实服刑人员经过六个月以上的治疗、护理、观察,生活自理能力无法恢复的材料;(二)查阅罪犯健康档案及相关材料;(三)询问主管人民警察,形成书面材料;(四)讯问同
江湖惊叹
2022-03-14 08:36:22 回复
审批表;(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刑罚变更的执行法律文书;(三)罪犯疾病诊断、罪犯孕期检查、罪犯生活自理鉴定等与诊断、检查有关的医学文书复印件,证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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