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1
赵在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驾车逃逸后与行人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程某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赵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赵某一次性赔偿程某某死亡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5万元。
后赵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赵某已支付给死者家属的款项。保险公司辩称,赵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院认为,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是否属于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限额内的免责范围。
1.交强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其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的施救费用有追偿权,即: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被抢的;(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即满足以上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不符合上述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应对本次事故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事由的约定办理。
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商业综合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发生事故后,被保险机动车未依法采取措施被驾驶或者遗弃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赵在投保人的声明上签字确认“本人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并充分理解保险公司条款的说明和提示,无任何异议……”。
说明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故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对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赵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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