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2
裁判要点
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相关损失;至于是否免除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赔偿责任,应根据具体案件,慎重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案例】
原告赵在中国迪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焦作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原告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孟州市北东村路段时,与行人程某某相撞后逃逸。然后将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崔某某驾驶的大客车碾压成某某,造成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与李某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崔某某、程某某无责任。后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一次性赔偿程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在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已经支付的赔偿金。被告辩称,原告肇事后驾驶机动车逃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关于商业保险,被告提交的《机动车商业综合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发生事故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或者遗弃离开事故现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告举证申请书显示,原告签署了申请书申请人声明,确认“本人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并充分理解保险公司条款的说明和提示,无任何异议……”这说明被告作为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财保焦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评论】
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是否属于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限额内的免责范围。
1.交强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其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的施救费用有追偿权,即: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被抢的;(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言下之意,如果满足以上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原告肇事后逃逸,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中对免责事由的约定。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解释应坚持对提供合同的一方严格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即保险公司应当以能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提示免责保险责任条款,并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有效提示义务的审查和确定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和确定应区别具体情况。由于职业驾驶和交通运输的特殊性,经常重复投保的单位和个人,因其经常投保,应对相关免责条款有充分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明确说明。对于初次投保或不经常投保的单位或个人,保险公司以黑体字形式进行特别提示,其性质仍应认定为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重复确认形式,不足以认定这种方式达到了保险法及其相关规定的明确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根据具体案件谨慎认定。
本文标签: 车祸逃逸保险公司赔偿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情回中国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问灵十三载
2022-03-14 02:08:30 回复
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被抢的;(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言下之意,如果满足以上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原告肇事后逃逸
秋月凉风
2022-03-14 07:06:01 回复
条款,并充分理解保险公司条款的说明和提示,无任何异议……”这说明被告作为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
牛乳千层派
2022-03-14 08:15:29 回复
提示和说明义务。【案例】原告赵在中国迪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焦作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原告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
南山鹤
2022-03-14 04:31:35 回复
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的施救费用有追偿权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