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0 | 评论:2
原告李某志等人诉郝某冲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善意分享责任规则的适用
裁判要点
驾驶人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时,允许乘客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不向乘客收取任何费用,构成善意搭乘。司机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基本事实
李某年的近亲属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郝某冲等6名被告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15852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日,李某年乘坐郝某冲驾驶的私家车从北京前往山东老家探亲,行驶至G18高速公路由西向东517km+726米处,与前方同向停靠的李某龙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年当场死亡。后高速交警部门认定郝某冲、李某龙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念无责任。郝某冲辩称,出于友情,他免费送李回山东老家探亲,是一件好事。此外,事故并非其本意,属于民法典中的善意分享,其赔偿责任应减少20%。
利津县人民法院确认了该事实:2019年10月1日2时35分,郝某冲驾驶京NXXX小型普通客车沿G18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17km+762米处时,该车右前方撞上正骑跨车道、应急车道车道车道车道车道的李某龙驾驶的冀Bxxxxx/辽Jxxxxx号登记客车尾部左侧,造成其前方同方向停车的京NXXX小型事故发生后,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垦利大队勘查了现场,分析了事故原因:李某龙驾驶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事故原因之一;李某龙的车在高速公路上抛锚时,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是事故原因之一。郝某冲未能确保机动车安全行驶是事故原因之一。故认定郝某冲、李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被害人李某念无责任。
此外,还发现,1。肇事车辆京NXXX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平,冀BXXX/辽Jxxxxx牌车辆登记所有人分别为赵、钟。北京Nxxxxx小型普通客车由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投保车上乘客责任险,保额为每人10000元。冀BXXX XXX车牌车在华安廊坊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华安廊坊分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近亲属损失11万元。2.李某年出生于1950年5月21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栖霞市xx庄镇xx村。李某志是李某念的妻子,李某良的儿子,李某玉的女儿。3.郝某冲和李某良是朋友。事故发生时,李免费乘坐郝某冲驾驶的车辆,从北京前往山东。郝某冲的车是从平浦借来的。
裁判结果
利津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1。李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志、李某良、李某玉各项损失377191.75元;2.郝某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志、李某良、李某玉各项损失291753.4元;3.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志、李某良、李某玉各项损失10000元;4.驳回李某志、李某良、李某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案例解读
善意的拼车也被称为“搭便车”或“搭便车”。生活中的善意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接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要求搭陌生人的车等等。善意拼车是指驾驶员出于善意,邀请或者允许他人免费乘坐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善意拼车作为一种付出善意、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交通事故后让司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在民法典制定之前,没有明确的关于善意分享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善意分享的判断规则也不统一。《民法典》首次界定了善意分担责任的规则。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未付费乘车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见,民法典中规定的善意分担责任规则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无偿性,排除了机动车有偿或营利性营运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需要注意的是,非营运机动车包括“非营运状态下的营运机动车”,如下班前或下班后免费搭乘邻居、朋友的出租车;二是约定,同车乘客的乘车行为是经过好心人同意的,包括好心人的主动邀请和同车乘客提出后得到好心人的允许。未经同意,不构成善意乘车。第三,驾驶人未故意实施重大过失,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具有善意,驾驶人可能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但也可能存在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赔偿责任不能减少。
本案中,李某免费搭乘郝某冲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前往山东,构成了良好的合乘意图。郝某冲在本次事故中仅违反了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虽然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中的善意分担责任规则,应当减轻郝某冲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未付费乘客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民法典施行前,非营运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未付费乘客损害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评委简介
郁红伟,女,利津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自2012年5月起在陈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至今已审结民商事案件1487件。
法官:郁红伟
案件撰写人:[/s2/]利津县人民法院王海波
本文标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能处理意外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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