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5 | 评论:2
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11-05 17:45
01。案例1
关键词: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的相应责任判决依据: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做了相应调整,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变化就是未投保交强险的处理,原解释中规定了这一点。新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将前述内容调整为“承担相应责任”。一、案情概述2021年4月18日16时45分左右,罗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泰兴市黄桥镇东行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伟伟文化用品商店门口时,与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小型轿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小轿车被救出。交警部门认定罗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罗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张艺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合肥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的商业三重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某某因损失未获赔偿后,诉至人民法院。二。判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他人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某有权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获得相应的赔偿。本案中,投保义务人为张艺谋,其将车辆借给他人,明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仍未告知出借人并召回车辆。罗某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在取得车辆时未尽到审查义务。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本院认定罗某、张艺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张某某医疗费赔偿项目损失超过18000元,伤残费用赔偿项目损失2200元,本院判决张艺谋、罗某在交强险医疗费、伤残费用赔偿项目责任限额内分别赔偿9000元、1100元,其余损失依法判决。
02。案例2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突破传统上限裁判依据:根据苏高法典〔2020〕174号通知,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赔偿总额不受影响。因此,这笔费用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中。但由于没有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单独的补偿项目,权利人的利益可能会比条例实施前明显减少。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突破传统的5万元上限并向上调整,可以支持到10万元甚至更高。一、案情概述2020年3月23日6时15分左右,梅某驾驶苏****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泰兴市黄桥镇市阳春村南北走向行驶至阳春村东西向道路交叉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泰兴市黄桥镇市阳春村东西走向行驶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受伤后死亡,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梅、杨负事故同等责任。梅某驾驶的车辆在泰兴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母亲,1959年出生)、徐甲某(丈夫)、徐艺谋(女儿,2005年出生)、徐冰某(女儿,2014年出生)系杨的近亲属,因其损失未得到赔偿,故诉至人民法院。二。判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他人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杨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获得相应赔偿。本案中,梅某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的非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吴某、徐家谋、徐艺谋、徐冰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超出部分按照60%的比例赔偿,损失不超过商业三方责任限额的,由保险公司赔偿;其余由吴某、许家谋、许艺谋、许炳谋负担。至于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其中,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杨某有三个被扶养人,尤其是两个女儿,年龄尚小,且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作为单独赔偿项目,权利人利益较条例实施前明显减少。因此,法院在充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突破传统的5万元上限,依法支持10万元,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03。案例3
关键词:逃避商业保险免赔裁判要点: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保险人在商业保险限额内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已对其进行了赔付。一、案情概述2017年8月10日21时20分左右,丁某某驾驶苏XXX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桥镇东升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桥镇石桥北路与东升路交叉口东方向逆向约100米处,与对向行驶的许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许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丁某某弃车。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苏XXX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保公司投保商业三重险(保额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苏州XXX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后,驾驶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丁某某确认收到了投保人陈述中的条款,保险人已对免责部分进行了说明。二。判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他人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徐某某因本次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本案中,丁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驾驶的非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徐某某的损失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对于超出部分,丁某某虽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重险,但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保险公司已向丁某某尽到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商业三重险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丁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徐某某承担。
04。案例4
关键词:醉酒商业险免赔裁判要点: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驾驶人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案情摘要2019年2月6日19时50分左右,沈某某驾驶苏M M*** *小型轿车沿泰兴市阳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二环阳江路交警大队东侧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肖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肖某某、杨某某、耿某某三人死亡。沈某某案发后逃逸。在这起事故中,泰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某、杨某某、耿某某无责任。苏M***小型车由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不含免赔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苏M***小型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江苏XXX公司。根据沈某某驾驶的苏M M***小型汽车人民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人保公司将上述条款加粗涂黑,并将商业保险条款交付江苏某某公司。二。判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他人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杨某某因本次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本案中,沈某某醉酒发生事故后驾驶机动车逃逸。人保公司主张,根据商业保险条款,杨某某对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已尽到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我院予以支持。PICC已经在交强险的医疗费赔偿项目中支付了10000元,本案不需要再支付。对于已经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的赔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沈某某追偿。故法院判决杨某超额交强险损失由沈某赔偿。
05。案例5
关键词:连带责任判决依据:他人因自己的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当事人请求被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案情概述2019年4月3日17时30分左右,丁某佳驾驶沪* * *中型面包车沿省道22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24公里200米处,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左转通过缺口向西过马路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两辆车及当场树木、电线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佳、吴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丁某甲驾驶的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包装材料公司,实际所有人为丁某乙,丁某乙为丁某乙聘用的司机,丁某乙挂靠于某包装材料公司,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二。判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他人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吴某因此次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本案中,丁某佳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的非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吴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对于超出部分,鉴于丁某佳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其雇主丁某乙按照6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中10%的医疗费用为非医保药品,由丁某乙赔偿,车辆由挂靠单位某包装材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一部分不超过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其余的损失将由吴某补偿。
06。案例6
关键词: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交通的物品等行为裁判要点: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交通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侵权责任。一、案情概要2019年9月25日20时左右,张某佳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泰兴市新街镇新谷线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路边石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佳死亡,电动自行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事发现场石堆所有人为王某,张某佳醉酒后驾驶制动、照明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负事故次要责任。庭审中,我院依职权将事故档案移送交警部门。现场图显示,事故道路宽550厘米,碎石堆占90厘米。二。判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他人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因本次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其近亲属有权获得相应赔偿。王在道路上堆石头,占路90厘米,对他人通行有一定影响,且事发当晚无路灯,增加了危险系数。王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张某系醉酒后驾驶制动、照明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错较大。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佳负事故主要责任,王负事故次要责任,无不当。王辩称张某佳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理由,我院不予采纳。基于事故双方的过错,法院认定张某丁、马某、张某义、张某兵的损失由王赔偿其中的25%,其余由张某丁、马某、张某义、张某兵自行承担。
07。案例7
关键词:电动车类型的认定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用于载客或者载货以及特种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一、案情摘要2019年9月6日13时30分左右,李某驾驶其轻便摩托车沿泰兴市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欧景花都东时,与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驾驶其电动三轮车从道路东侧人行道驶入事发路段,向西横穿道路,造成王某某死亡、李某受伤、两辆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王某某、李某驾驶的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属于机动车。二。判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他人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获得相应赔偿。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与李某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某的近亲属主张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未超出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最终判决李赔偿王近亲属224957.71元。
08。案例8
关键词: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为20万元判决主要依据:根据中国银监会2020年第2号公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自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执行。2020年9月19日零时以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适用新的责任限额;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适用原责任限额。一、案情概述2020年9月19日11时30分左右,叶某驾驶苏*** *重型翻斗车沿泰兴市东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星路路口右转西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并由北向南装载马甲某(2015年出生)的肖某(1982年出生)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事故全责,肖某、马某无责任。叶驾驶的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泰兴某工程公司。车辆在台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2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马艺谋、马兵某、吉某、姚某是肖某的近亲属。因肖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未得到赔偿,遂诉至法院。二。判决原因和结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他人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肖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其近亲属马某、马兵某、吉某、姚某有权获得相应赔偿。本次事故造成肖某、马甲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项下损失超过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责任限额之和。鉴于马艺谋、马兵某、吉某、姚某仅主张使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责任限额的一半,由台州某保险公司承担强制保险1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项目90000元、商业保险100万元责任限额内的全部损失。其余损失,受害方已与侵权方协商。
09。案例9
关键词:处理意外死亡,不赔偿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判决要点:在民法典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民法》实施后,该法第1179条、第1183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主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害人亲属因丧事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前述条款不再予以支持。一、案情概述2021年5月16日14时10分左右,卢某驾驶苏**** *小型轿车沿泰兴市黄桥镇龙溪路(定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鑫金利”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死亡,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陆与张负事故同等责任。陆某的车辆在无锡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某、王某、张艺谋系张某的近亲属,因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未得到赔偿,故诉至法院。二。判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他人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其近亲属张家某、王某、张艺谋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因交警部门未认定张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无锡某保险公司辩称张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的理由我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陆驾驶的机动车与张驾驶的非机动车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对于张、王、张艺谋的损失,无锡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负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险责任限额内承担6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张家某、王某、张艺谋承担。张家某、王某、张艺谋要求赔偿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交通费8000元,于法无据,我院不予认可。
10。案例10
关键词: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裁判主旨: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仍应支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文标签: 机动车事故纠纷2年以后还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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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目不屑
2022-03-14 01:3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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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野男人
2022-03-14 09:4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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