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其他 >> 正文
简介: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不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有错误,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不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有错误,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经审理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请求不成立的,驳回其请求。”

上述规定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制度,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的内容。本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包括第三人和无第三人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因本人以外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对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诉讼。基于上述规定和相关案例,本文梳理了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的三个法定条件,并总结了相关的案例裁判规则。

一、主体资格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对第三人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限于因本人以外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包括只有三个和没有只有三个。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除了具有唯一性和非唯一性,债权人还可以提起第三人的撤销之诉。下面我们单独解释一下。

1。独一无二和不独一无二

(1)只有三个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视为独一无二。诉讼参与人只有三个,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无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会损害其民事权利。作为独立的实体持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他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他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这个诉讼的原被告是他的被告。第三人参与诉讼实际上是将两个诉讼合二为一,即原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和第三人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人民法院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既便于查清案情,彻底解决纠纷,又避免了因两个相关诉讼分开审理而作出矛盾判决的可能。

(2)没有独特的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结果与他有法益的,可以视为独一无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与,实际上是将已经开始的诉讼与未来可能发生的潜在诉讼结合起来,从而简化诉讼,方便当事人,彻底解决纠纷。一般有三类:第一类是辅助第三人,协助法院查明事实,防止判决对自己不利;二是被告型第三人,实际上是应当参加诉讼并最终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第三人;三是原告型当事人,作为第三原告参加诉讼,与原原告享有共同权益。

2。债权人

考虑到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救济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错误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在考虑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 《九民纪要》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债权是法律明确赋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 (2)由于债务人和其他人的权利义务由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债权人有权撤销《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但不能行使;(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载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债权是虚假的。

3。不属于我的原因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是指第三人没有过错或者有明显过错的情形。本文列举了三种常见情形,包括:(1)不知道诉讼但不参与诉讼;(二)参与申请未获批准的;(3)如果知道诉讼,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同时还规定其他不能归因于自己的原因作为底条款。

二。实质性要素

实质要件是第三人需要证据证明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一般认为,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受理和审查程序应比一般民事诉讼严格,第三人需要在起诉阶段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判决错误、权益受损。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应在起诉阶段履行。并且在受理阶段不需要核实证据。

三。程序要素

第三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在这里,法院确定何时知道或应该知道对于许多案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六个月是同一时期。

四。相关案例摘要

1。由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符合应当是第三人参与原诉的身份条件。[指导案例148号:高光与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诉讼案(2017)最高法民63号]

摘要: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设置功能主要是保护未参与原诉讼而因错误的生效判决受到损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第三人因本人以外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讼,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本应参与原诉讼的第三人通过另一诉讼撤销原生效判决的权利。因此,由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符合应当是第三人参与原诉的身份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两类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对于公司对外诉讼的生效裁判文书,股东不具备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指导案例148号:高光与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诉讼案(2017)最高法民63号]

裁判:股东和公司之间有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贸易活动和民事诉讼的结果一般会影响公司的资产,从而间接影响股东的收益。因为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是一致的,公司对外的活动应当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债权也应当认为是代表股东整体利益的。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结果会间接影响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在诉讼过程中已经由公司代表,因此不应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与公司的对外诉讼。对于公司对外诉讼的生效裁判文书,股东不具备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3。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不具备对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指导案例149号:长沙光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2018)钟跃民第1151号第三人撤销合同上诉案]

裁判: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与案件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包括双方当事人。在(2016)粤01第15617号生效案件中,被告长沙广州分公司是长沙广州分公司的分支机构,虽不是法人,但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营运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业务的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管理的物业承担。不够的,由法人承担。”根据规定,长沙多数公司属于(2016)粤01民终第15617号案件中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因此,长沙多数公司作为第三人主体提出本案,不符合第三人撤诉的法定适用条件。

4。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应当在起诉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但不要求在起诉时完成全部举证责任。[浙江山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第三人诉撤销再审案(2018)浙民审第3524号]

裁判: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审判对象是原案件的生效判决。为保证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对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立案审查比普通民事案件更为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全部或者部分存在错误的证据材料,即在受理阶段,需要从证据材料的角度对原生效判决是否存在错误进行有限的实质审查。但从本质上讲,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仍是对第三人撤销的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条件与最终实体判决的证据要求存在差异。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并不意味着第三人起诉时必须完成全部举证责任,而是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时应当提供初步证据材料证明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人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判决。[浙江山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第三人诉撤销再审案(2018)浙民审第3524号]

判断要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存在和范围影响的,应当认为抵押权的实现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益关系。抵押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生效判决。

6。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有三个法定条件:(1)资格或主观条件,本应参加原诉讼(包括仅有的三个和没有仅有的三个)且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原诉讼的第三人;(2)实体条件,即原案件判决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3)程序性条件,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指导案例151号:撤销浙江安田律师事务所、台州德辽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担任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一案。再审案件(2020)最高法第2033号]

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所需的法律条件可以分为:1。资格或主观条件,即原则上应属于前条规定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归咎于本人未参加原诉讼;2.实体条件,即原判决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3.程序性条件,即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7。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破产管理人对付款银行从出票人的还款账户中扣收票款的行为提起撤销个人和解诉讼,且法院判决支持的,票据保证人与生效判决具有法益,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指导案例151号:撤销浙江安田律师事务所、台州德辽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担任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一案。再审案件(2020)最高法第2033号]

裁判:在涉案汇票到期前,建环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票款全额存入其在中国光大银行温岭分行的账户,由中国光大银行温岭分行向持票人支付票款,不存在建环公司欠中国光大银行温岭分行票款的问题,德里奥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因为建环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提起了“个人债权注销& # 34;该诉讼(即原审案件),如支持建环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德利奥公司作为建环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温岭支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人,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德利奥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审判决认定德利奥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8。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在另一民事诉讼中与他人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债权大幅减少,严重影响了债权的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债权人具有对民事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指导案例152号:陆与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第三人诉撤销一案(2017)最高人民法院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本案中,担保中心与王伟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基于担保中心与王伟转让的水产养殖厂之间形成的债权关系,法院因水产养殖厂转让而对该债权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影响了担保中心的利益。以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如担保中心主张受损害的民事权益存在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提起撤销权诉讼的障碍,可以认定王伟、陆与担保中心存在法益关系,担保中心有权提起本案第三人的撤销权诉讼。

9。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人相关财产处置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条件的,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生效判决案件的结果存在法益,有资格作为原告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永安市燕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高丽珍诉第三人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一终字第885号]

摘要:判决是由债权的相对性决定的。一般情况下,第三人作为普通债权人,并没有基于其债权而起诉撤销第三人的理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如果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人相关财产处置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条件,那么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生效判决案件的结果具有法益,从而具有原告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10。债权人向第三人提起撤销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的生效判决的诉讼的,视为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生效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起算六个月的提起诉讼期间。[指导案例153号:永安燕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立真(2017)最高法民三庭885号诉讼案]

裁判:六个月追诉期的起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本案中,在厦门远东公司有足够资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前提下,2号民事调解书对盐城公司债权的实现不产生效力;在远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2号民事调解书是否会损害盐城公司的债权也难以认定。但是,在远东厦门公司因不能完全清偿所欠全部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盐城公司与郑耀南债权的受让人高丽珍同为破产债权人,高丽珍依据2号民事调解书申报她的债权,盐城公司破产债权的实现程度会因高丽珍破产债权所依据的2号民事调解书而受损。因此,应当认为盐城公司是在得知远东厦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后,才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原告什么情况下可以撤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条件及裁判规则汇总)

十一。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公报案例:、朱、、第三人田撤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第260号),第39-46页]

法官:上诉人声称自己没有参加上诉人之间的(2014)云民初字第2253号诉讼。上诉人朱与田达成的调解协议涉及虚假诉讼。朱主张田借款本金及利息2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效。朱在未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先行扣押了田的财产,阻碍了上诉人对田的诉讼请求的实现。根据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上诉人应当认定为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合格原告主体。


[email protected],欢迎留言讨论。

本文标签: 为什么原告自己撤诉了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诸城人氏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兴趣部落

    兴趣部落

    2022-03-12 20:34:11    回复

    文梳理了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的三个法定条件,并总结了相关的案例裁判规则。一、主体资格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对第三人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限于因本人以外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包括只有三个和没有只有三个。但是,在某些

  • 扯你双马尾

    扯你双马尾

    2022-03-12 21:33:00    回复

    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符合应当是第三人参与原诉的身份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两类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

  • 烈火雄心

    烈火雄心

    2022-03-12 23:13:25    回复

    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诉讼案(2017)最高法民63号]裁判:股东和公司之间有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贸易活动和民事诉讼的结果一般会影响公司的资产,从而间接影响股东的收益。因为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是一致的,公司对外的活动应

  • 我们一起努力

    我们一起努力

    2022-03-12 20:52:00    回复

    )参与申请未获批准的;(3)如果知道诉讼,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同时还规定其他不能归因于自己的原因作为底条款。二。实质性要素实质要件是第三人需要证据证明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一般认为,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受理和审查程序应比一般民

  • 因帅入狱

    因帅入狱

    2022-03-12 17:52:10    回复

    人还可以提起第三人的撤销之诉。下面我们单独解释一下。1。独一无二和不独一无二(1)只有三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视为独一无二。诉讼参与人只有三个,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无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会损

  • 林若宁玛

    林若宁玛

    2022-03-12 17:45:28    回复

    真过意不去

  • 禄妍仁海

    禄妍仁海

    2022-03-12 17:45:28    回复

    我懂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