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9 | 评论:1
我是执法——刘先生,职业执法工作者。团队总部在深圳,全国接收最终执行案件。
近两年,我国疫情反复出现。无论是保经济还是保民生,都意味着要克服疫情的影响,努力克服困难。在这种背景下,债务违约可能不会被隐藏或抑制。一旦政府的应对政策不够宽松,债权人不让步,必然会有一定数量的债权债务案件走向诉讼和执行阶段。
当然,更多的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的案件,最终都是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到了法院。以深圳为例,区法院每年有上万件案件,每天恢复审理近2000件,大部分是经济纠纷,主体是个人和企业。
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至2020年,深圳市法院受理案件248.8万件,结案238.7万件。一审民商事案件108万件,标的额9375亿元,各类合同纠纷案件73.7万件,民间借贷案件10.5万件,公司清算破产案件1876件,涉及债权1047亿元。
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25.8万人次,限制高消费44.2万人次,限制出境4187人次,罚款2338人,拘留124人,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和2017年执行案件数量对比显示,2016年,51%的当事人在收到生效文书后主动履行义务,2017年,57%。剩下的部分是需要申请人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其中18%的案件仍然是“无法执行”,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执行难”是一直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是让债权人感到绝望的问题。然而,各种执行手段的压力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们也深知所做的努力,也采取了很多方法和措施,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更是令人鼓舞。
但是,似乎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美好,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就是不断的“结书”,清点财产,结束这个执行程序。这样真的解决了执行难吗?不是,执行难的案件更多。老赖逃避法院的方式层出不穷,逃避债权人的手段多种多样,有隐瞒、低价转让、假离婚,甚至还有他人协助转让逃避执行。
根源分析:虽然法院在执行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搜索人和物的瓶颈仍然是工作。法院没有侦查权,仅靠侦查权很难找到财产。被执行人只要采取最简单的规避措施,就可以规避法官的所有执行措施。法院希望公安通过网络布控、网上抓捕、卫星定位等手段,帮助法院查找人和物。但公安启动侦查权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罪。根据现行法律,被执行人是否涉嫌拒不执行罪,需要法院调查核实。这就陷入了死循环,导致法院无法配合警方为债权人取证。这项工作只能落到取证能力最弱的申请人身上。
在对老赖法院的组合拳中,不可抗拒的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债务关系可以是个人之间的,也可以是个人与单位或单位之间的。借钱的人叫债权人,借钱的人叫债务人。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如果债务人过了还款时间还不还款,债权人和债务之间就会产生纠纷。甚至有的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比如转移财产逃避还款,或者他人帮助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都是违法的。
有的人在执行阶段可能会投机取巧,会出现一些坏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逃避执行,更不要帮助逃避执行。
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件,童某将自己的手机号、微信号、银行卡借给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好朋友”王某,积极协助王某逃避执行债务115万余元。最后王某被安吉县法院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童某为共同犯罪,两人均获刑。
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有能力执行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314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是指因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15万元债务义务,故意逃避执行,恶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应予刑法惩处。法院判处王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是对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准确惩罚和负面评价。法院判处王刑法,不仅是为了惩罚,更是为了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尽快偿还115万余元债务。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童某童某不是被执行人,但明知王某为逃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将其银行卡、手机号、微信号提供给王某使用,帮助王某逃避法院执行,与王某系犯罪从犯。童帮助王某准确实施犯罪,达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目的。鉴于童是从犯,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是公正的。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定了应当履行的义务,拒不履行就是犯罪。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诚信是法治的目标之一。法院既然将王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目的就是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
王不是不会表演,而是会表演。他不得不逃避执行,拒绝履行。被执行程序处罚的是民事主体王力可。这些人极大地损害了社会诚信,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妨碍了社会经济秩序。法律必然会惩罚老赖王力可。
王没有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履行的,可以继续履行,直至其经济状况好转。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正在探索之中。想必未来会有一些符合个人破产条件的民事主体,愿意以权利换取债务豁免,以尽快恢复良性运行。
当然,法律也应该允许民事主体自主选择破产,在享有充分民事权利的同时,尽快解决债务问题。正面面对,不要逃避债权人,如果没有更多的,可以分阶段做,主要是态度。诚实是一个人最大的财富。积极面对,积极履行。只要诚信存在,财富就一定会到来。
虽然我们不赞成“炫耀”债务人的信息,但我们尤其反对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抹黑遇到暂时困难的债务人,是原始丛林法则的延伸,不是现代法治精神的体现,也不利于债务人整合资源,东山再起,重新获得偿还债务的经济能力。
从情感上讲,帮助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逃避债务,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更可恨。虽然在法律上,帮助行为是从犯,但也必须依法惩处,以彰显法治,保证法院执行的顺利完成和推进,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日常生活中,遇到失信被执行人,逃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的,应当劝其履行义务,可以不举报其拒不履行义务,但不得帮助其逃避法定义务,与逃避义务的人共同犯罪。
以罪名论行为,讨债,与老赖斗智斗勇,难度很大。债权人应充分掌握其履行能力的证据,以便更有效地履行。他们要根据自己的案例,找到一个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一步步推进。
总之,“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座大山,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论是对于老赖个人还是老赖企业,、社会乃至个人都应该坚决抵制。对于参与“老赖”执行程序的律师来说,要有“愚公移山”的精神,从各种渠道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然后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协助审判长现场勘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只有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确保债权人债权顺利实现,清晰准确地梳理前期线索,尽快采取保全等措施,执行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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