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5 | 评论:1
被告人连连军犯集资诈骗罪,指控被告人、石宝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控被告人孙、周洗钱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冷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主从犯的认定和对辩护意见的分析及判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连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石保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鉴于被告人王晓林、石保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系从犯,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连军、孙、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于连军辩护人第二、第三、第五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言词证据和书证,被告人于连军是福鑫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其与浩源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
后利用该协议实施集资诈骗。被告人于连军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管理者,在集资过程中对相关人员进行管理,关于集资金额、投资人。有被害人陈述、借款合同、收据、银行对账单等书证。,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王晓林明知被告人于连军的集资行为为公众所知,并参与帮助于连军实施集资行为。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石保海的辩护人关于请求对被告人石保海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孙、周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
1.被告人连连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2.被告人王晓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被告人石保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孙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周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判令被告人于连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名单附后),判令被告人赔偿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其中家属王已赔偿人民币5万元)返还投资人,判令被告人石保海赔偿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返还投资人,判令被告人孙赔偿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返还投资人。7.扣押被告人于连军黑色苹果手机2部、黑色苹果手机1部、被告人石宝海华为手机2部、被告人手机1部、被告人孙华为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扣押被告王晓林银行卡借款协议复印件两份,留存证据;其他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田律师小结:本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立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最终认定被告人于连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晓林、石宝海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周明知是非法集资犯罪所得,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套取现金等方式,隐瞒、掩饰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依法惩处。最后,法院查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连犯集资诈骗罪,指控、石宝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控孙、周犯洗钱罪。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案有三项指控。前段时间国外法院有先例,认为提供资金账户、提取现金不单独构成洗钱罪,认为与非毒品犯罪合二为一。不过,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最近确认了一案三项罪名,值得同仁参考。[/s2/]本文标签: 提供卡给人洗钱判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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