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0 | 评论:2
■点击标题“关注”右上角“再明律师事务所”,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咨询服务。
■作者:张欣北京再明律师事务所
由于某个征收项目,欧阳先生在浙江的国有土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由于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欧阳先生与征收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3月21日晚11时左右,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多名不明身份人员操作大型机械设备强行进入原告房屋,将租户强行赶出房屋,随后对原告房屋进行强行拆除。原告到家时,房子已是一片废墟,里面的东西都被掩埋销毁了。
由于事发突然,且原告在房屋拆迁前没有看到征收决定等相关征收文件,不清楚实施主体的身份。欧阳先生努力打听后得知,某住建局和街道办已经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拆迁范围和拆迁工作的具体安排,其中欧阳先生的房子在拆迁范围之内。于是,欧阳先生一纸诉状将某住建局和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但一审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立即裁定不予立案。裁定理由是“虽然两被告发布了联合通知,但两被告的职权范围明显不同,原告应当指定具体实施者,从而指定符合条件的被告”。欧阳先生不能理解为什么立案第一步这么难,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在未与被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强制拆迁房屋,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迁违法,但很容易遇到立案的问题。往往当事人缺乏证据,无法真正确定哪个行政部门是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只有一张拆迁通知书或者一张报警回执就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会立案或者以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诉讼。
对于无行政主体主张的强制拆迁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诉讼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是比较特殊的。在这种场合,主张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往往只知道或应该知道强制拆迁本身,却无从准确知道强制拆迁的主体。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将正确的行为人列为被告,无疑是不可能做到的。在立案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时,如果已经符合有明确被告的要求,对于是否有事实依据的审查, 应当重点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能否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存在以及列名被告是否在法律上或者实际上更有可能做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不宜强制列名被告成为行为主体。
至于所列被告是否确为行为主体,将由人民法院立案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移送审判庭审理,由审判庭审理后确定。在审判中,可以通过综合审查、追加被告、通知第三人参与、分配举证责任等方式认定或推定行为实施主体。如果经过审理,所列被告人不是行为主体,此时不宜认定错误被告人,仍应以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起诉。经过审理,在没有确定行为主体的情况下,不宜决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遇到强拆,首先要明确强拆主体。如果难以确认强拆主体,最好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以免错过起诉的最佳时机。
版权所有:本文为北京再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如果您觉得您的赔偿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了解更多”进行免费咨询,我们将为您带来最专业的法律帮助!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