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84 | 评论:2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错误的被告时有发生。原告告错了被告,是指原告起诉的被告与本案没有法律关系,但另有他人与本案有法律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曾经有过一个比较常见的做法,就是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这种方法的思维路径源于原告主体资格理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要求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原告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格;如果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格,法院将决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沿着这条路径判断,既然原告有主体资格不合格的问题,被告也有。因此,如果原告告错了被告,也会被视为主体资格不合格,即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但逐渐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并没有涉及被告主体资格的要求。因此,认为原告起诉错了被告,意味着被告在本案中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实质性问题。根据法院不得驳回判决的原则,应当依法作出实体性判决,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一种方法无疑是对错的,逻辑上是精细完美的。但是,精细完美的逻辑有时并不一定能体现实质正义。
例1:原告起诉错误被告,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纠纷属于实体纠纷,故裁定撤销一审原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原审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再次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例2:原告起诉错误被告,一、二审均裁定驳回原告诉讼;原告申请再审,经再审,上级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原判,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告申请再审,上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两个案例有共同的特点:一是上级法院的纠错行为体现了精炼完善的逻辑理念;第二,原告经历了喜忧参半的大起大落,被牢牢忽悠了一次。
因此,边肖的观点是,精细逻辑如果与实体正义无关,就很难说是对错逻辑,更谈不上完美逻辑;甚至,我们可以说,精细的逻辑,如果不与实体正义相结合,就与纠缠和无知处于一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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