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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离婚法定事由是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依据和法定理由,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强制性标准,是离婚判决制度的核心内容。它的设定体现了一个、一个民族的离婚指导思想,也是其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的体现。我国婚姻

离婚法定事由是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依据和法定理由,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强制性标准,是离婚判决制度的核心内容。它的设定体现了一个、一个民族的离婚指导思想,也是其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的体现。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严到宽的过程。在我看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完善了,但仍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探索。

一、判决离婚的法律理由概述

判决离婚又称裁定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官主持调解无效,在有法定离婚理由的情况下,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准予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赌博、吸毒等。,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对准予离婚没有效力;第二,夫妻关系未破裂或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二。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法理冲突

目前,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离婚案件及时审结。但是,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的基本理论存在矛盾。

(一)情绪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

情绪是指人的情绪、情感等心理表现,是随着个人的立场、观点和生活而转移的。根据法理学的基本理论,任何法律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而情感只是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属于精神生活的范畴。法律作为理性意志的体现,是无法判断情感的。如果把情感这种精神活动作为立法对象,必然导致人们认识上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情感不应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从导致离婚的原因来看,感情破裂只是反映了导致离婚的主观原因,而不是客观原因。夫妻关系属于人的心理、感情等精神活动的范畴,具有多变性的特点,不属于法律可以直接规范和调整的领域。况且夫妻关系并不是夫妻关系的全部。除此之外,夫妻关系还包括夫妻双方的物质生活和性生活。其实感情破裂并不是导致离婚的唯一原因。现实生活中,离婚的原因是复杂的,有主观原因,有客观原因,有情感因素,也有非情感因素。所以,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显然不符合法理。

(2)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与我国现有的婚姻关系立法相矛盾

我国婚姻的法定条件只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并没有也不能规定婚姻必须建立在感情基础上,而“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作为离婚条件必须建立在夫妻关系基础上,这无疑是矛盾的。判断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真的已经破裂。前提实际上确认了婚姻的两个主体原本是有感情的,否定了现实生活中没有感情的婚姻。虽然男女之间的爱情应该是婚姻伦理的基础,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择偶受到各种社会条件的制约,不能完全排除经济方面的考虑。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并不都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有很多情侣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爱情。婚姻法只是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至于这种自愿是如何形成的,法律是不可能过问的。可以说,感情破裂需要建立在婚姻双方有过感情的前提下。在上述情况下,为什么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原因?可见这个标准在立法上是没有逻辑的。

二、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实践困境

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感情破裂的标准不能概括一切。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现状

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制度中,没有要求“男女之间有感情”作为结婚的条件,人们在选择配偶时会考虑对方的家庭经济状况、社会地位、职业因素等等。所以,仅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很难概括导致离婚的所有原因。其实夫妻离婚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长期分居,一方性功能丧失,一方思念等等。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判断夫妻关系的司法解释已经分解列出了14种情况,但这些情况并不能概括离婚的全部原因。

(2)“感情破裂”理论缺乏可操作性,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

人的感情受思想控制,人的思想千差万别,作为判断离婚的标准极难把握,别人也很难窥探一个人。因为每个法官的经历和社会经历不同,所以对同样的事情会有不同的理解。同一个离婚案件,一个法官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另一个法官认为没有破裂,导致两个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法官办案的随意性太强,可能导致司法不公。三、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完善建议

由于以“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不合理的,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提出以下设想:

将“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

以婚姻作为破裂的实体可以涵盖全部内容夫妻关系作为夫妻精神生活的内容之一,只是婚姻生活的一部分,不等同于也不能完全取代构成婚姻实体的各个方面,而破裂的婚姻关系则更具有包容性。更能科学全面的反映出夫妻不能同居的全貌。将婚姻作为一个破碎的实体,可以化解离婚原因的单一性与离婚原因的多元化之间的矛盾,克服单纯凭感觉分析离婚的局限性。此外,将婚姻作为一个破碎的实体,也可以使离婚的标准与我国婚姻的现状相吻合。一方面,中国的婚姻并不完全基于感情,相当一部分婚姻是个人外部条件、经济能力、家庭背景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考虑。另一方面,感情的好坏并不是维系婚姻的唯一环节,对孩子、家庭、社会的责任也是维系婚姻的重要环节。婚姻破裂显然比感情破裂更具有法律正义和现实意义。

(2)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概括列举的模式

除一般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外,还应当列举离婚的基本原因,例如(2)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经治疗不能治愈的传染病的;(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四)重婚或者婚外与异性同居的;(5)暴力、虐待、遗弃一方或家庭成员的;(6)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七)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犯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罪的。“当然,这些情况并不能反映婚姻关系破裂的全貌,立法者可以基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进行更全面的总结。

(三)在立法取向上,离婚理由应相对宽松自由

在离婚问题上,我国一直强调感情和道义,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权利。在立法取向上,离婚的法定理由过于狭窄,要求过于严格。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离婚的法定理由。在确定“破裂”问题时,应扩大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采取客观主义,即夫妻一方可以基于其在共同生活中违反了婚姻关系的事实起诉离婚。采取客观主义的理由有二:一是从部门法的归属来看,婚姻法属于民法,婚姻法适用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离婚权是公民的私权。只要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就应该尊重。现行规定的离婚理由有私法公法化的倾向,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借鉴西方法律思想,婚姻的本质其实是一种契约,它以情感、物质、性别为基础,以双方的同意为重要要素。一方或双方协议的消失,会使婚姻契约有一个空壳,法律没有理由通过的公权来强制和维护。

(作者单位:内蒙古奈曼旗人民法院青龙山法院)

起诉离婚的原因(浅谈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本文标签: 八次起诉离婚终未判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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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逍遥浪人

    逍遥浪人

    2022-03-12 22:27:04    回复

    婚姻关系破裂的全貌,立法者可以基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进行更全面的总结。(三)在立法取向上,离婚理由应相对宽松自由在离婚问题上,我国一直强调感情和道义,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权利。在立法取向上,

  • 冷心王子

    冷心王子

    2022-03-12 23:29:17    回复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离婚案件及时审结。但是,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的基本理论存在矛盾。(一)情绪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情绪是指人的情绪、情感等心理表现,是随着个人的立场、观点和生活而转移的。根据法理学的基本理论,任何法律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 洪莉泰曼

    洪莉泰曼

    2022-03-12 15:20:36    回复

    真的吗

  • 温时保逸

    温时保逸

    2022-03-12 15:20:36    回复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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