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1
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本报告的附件中,首次增加了“关于报告中重要问题的说明”,全文如下↓
解读报告中的重要问题
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在审议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视察、侦查、检察工作时,认真负责地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我们在报告2021年工作时,深入回顾2018年以来的工作,报告代表委员一直关注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 * * *法治思想,坚持依法积极履职,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稳步推进所取得的成绩。
【/s2/】一、报告为什么要以依法积极履职为重点?
近年来,有一条主线贯穿最高检整个工作报告。2019年是“以人民为中心”,2020年是“保持初心,担当使命”,2021年是“担当”。报道的主线不是“写”,而是检察业绩的体现。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要深化认识,充分运用法律制度,不断加强监督办案,更加积极地服务于党和工作大局,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去年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进一步明确提出“积极依法履职”。今年的报告以此为主线。
检察机关作为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办案有三种形式:一是被动受案。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理申诉案件等。,一般是公安机关等当事人提出申诉,然后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二是主动监督。比如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监督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都要积极主动。去年,这三类案件分别上升了58.6%、12.3%和24.4%。三是积极履职。在监督办案过程中,根据个案和同类案件的成因,自觉主动地融入治理,通过发布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和防止相关案件的再次发生,惩治和治理并重。看似这不是“硬任务”,却是更重的责任,更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履职。
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监督办案工作,向有关部门发出1号至7号检察建议,均得到积极响应,促进了系统治理,从源头上预防了相关问题的发生。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一起强奸猥亵女童案。2018年10月,教育部就此类案件暴露出的校园安全问题发布了“1号检察建议”。此后,各级检察机关与教育行政部门“无休止”地督促落实,促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减少和预防。与教育部和公安部共同建立的强制报告和工作查询制度被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对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要检查其是否有性侵、暴力伤害等犯罪记录,把“狼”挡在门外。再如,检察调查发现,利用快递等渠道寄递违禁品问题突出。2020年,起诉了1830起运送毒品罪和1071起运送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罪。通过分析案件背后的原因,发现实名收寄、开箱检查、强制安检等制度不到位,同城快递、网络送餐等新业态缺乏严格监管。为此,2021年10月,专门向邮政局发出了《7号检察建议书》,并抄送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12个部门,以此推动大家一起来治理。从案件办理到社会治理,监管到位,类似违法犯罪就会大大减少,积极依法履职、源头治理就会取得全部成效。
2。检察机关融入社会治理,推进诉讼源头治理的法律原则和职责是什么?
诉讼治理的源头,是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履职的最突出体现,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建设既要注重末端,也要注重前端,预防疾病”。我国社会治理的最大优势和本质特征是党的领导。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不同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夯实长治久安的基石。这是检察机关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的根本基础,是务实的“政治”。从法律角度看,《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司法机关不仅要“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且要“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民法典》第一条规定,实施民法典的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起诉犯罪,维护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可见《国法》对检察工作积极履职,推进诉讼源头治理有着明确和更高的要求!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一直在努力把它做好。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人民群众有忧有急,发现履职不到位或办案存在漏洞,要秉持法律精神,作为“兜底”机关负责,“我负责”检察职责和办案监督,督促各方各司其职,共同“负责”。比如有的行政诉讼案件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程序已经终结但纠纷没有解决,矛盾不断积累,当事人不断上访。2019年至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行政争议实体解决专项监督,2021年实现常态化。解决行政纠纷被视为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必经程序,一大批行政纠纷案件得以解决,政民得以和解。
三。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为什么备受关注?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损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向责任主体发出检察建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公共利益损害问题。
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范围经历了“4+5”的发展过程。201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时,确定了四个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018年后,相关法律制定修订,进一步增加了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荣誉名誉权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和个人信息保护五个领域。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涉及政府履职,有的检察机关怕困难,不会、不敢、不想办。2018年4月,最高检明确提出“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我们是社会主义。在党的领导下,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工不同,但根本目标完全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公益诉讼的本质是帮助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解决公共利益损害问题,以人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体现。有人认为公益诉讼就是诉诸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诉前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是最好的司法状态”。建立会商制度,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相关公益损害案件线索,促进积极履职。问题解决了,不发检察建议。必须发出的检察建议通过圆桌会议等形式不断协调推进。大部分问题都可以在这个环节解决,以最小的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少数检察建议没有落实,必须提起诉讼的,我们会尽力把案件变成法治教育的样本,处理好一个案件,给社会一个警示,教育社会。这些想法得到了广泛认可。
公益检察工作稳步推进,2018年立案11.3万件,2019年12.7万件,2020年15.1万件,2021年16.9万件。中国独特的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方案得到了各方的信任和支持。当一些公益损害问题在网上曝光后,网民往往呼吁检察机关加强相关公益诉讼,这反映了对公益保护的更高期待。做好公益代表,任重道远。
四。为什么最高检如此重视案件工作?
“案”是报告中的高频词,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职、推进诉讼源头治理的扎实举措。报告开篇,是多年来首次报道最高检系统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到2017年,发布了9批38个指导性案例。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新的案件指导委员会,先后发布了25批102个指导性案例和168批1206个典型案例,要求检察人员在办案时积极查找和参考案例。去年,建立了检察案例数据库,其中包括16.6万个案例。
一个案子抵得上一打文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案例是业务指导、政策指导和司法理念的指引,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对社会而言,更直观地以法律解释法律、讲道理、教育公众,促进公众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增强法治意识。比如,在新冠肺炎疫情初期,对于因拒不执行隔离措施或隐瞒不实病情和居住史导致病毒传播的案件,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还是根据情况以传染病防治罪追究责任?我们公布典型案例,既引导各地检察机关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正确办案,又有效震慑潜在犯罪。同时,促进人们对与疫情有关的犯罪的认识和警惕,促进依法防疫和斗争。去年疫情在多地蔓延,但涉疫犯罪起诉同比下降63.7%,其中防控传染病犯罪下降58.7%,说明依法抗击疫情深入人心,防疫秩序持续好转。再比如,一个被传出轨的快递女的案子,由自诉转为公诉。我们将其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在网络上诽谤他人,不仅侵犯人身权利,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可以被起诉的。互联网空也必须遵守法律。同时也为执法司法机关办案提供参考。报道中提到了网络上的“老夫少妻”案件,公安机关直接提起公诉,体现了案件的引领价值。如办理昆山反杀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其作为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发布,随后又发布了涞源反杀案、杭州盛春平案、丽江唐雪案等有影响的正当防卫案例,从根本上引领和重塑了依法正当防卫的理念,鼓励守法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使“法律不能向违法低头”深入人心。
自2020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季度选择一批发案率高、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以《检察专题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介绍案件特点和趋势,包括网络犯罪、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固体废物污染公益诉讼等。已发布7批20类案件。这样,定期梳理案件,提出防范措施,有助于促进诉讼源头的治理。
五、监督案件数量的增加是不是更多的执法和司法问题?
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2021年,诉讼监督案件数量普遍上升,部分案件增幅较大。如纠正刑事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意见同比上升58.3%,监督纠正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同比上升40.9%。总的来说,监督数量的增加并不是执法司法活动中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而是党中央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的要求更高了,更实际了。特别是努力担负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赋予的更重政治责任。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给予了更有力的支持和配合,监管力度有所加强。例如,报告谈到清理涉案企业的“悬案”。这些案例以前不存在吗?多年来,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都有,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检察机关自觉积极配合各执法审判机关清理现有积案,同时狠抓日常监督履职,防止新的“挂案”,体现和落实了诉讼源头治理。
与社会上的犯罪一样,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的失误既有偶发性,也有普遍性,这反映出执法司法管理机制要不断完善。监督不能满足于纠正案件,而必须注重源头控制,与被监督机关一起提高办案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减少错误,防患于未然,直至没有需要法律监督的事项或案件。比如,对于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与公安部出台意见,联合成立侦查监督协作、信息共享、实时监督办公室,从一开始就推动侦查活动依法进行;对补充侦查和非法证据排除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定期总结分析,并积极与公安部和省市公安机关协商,从顶层设计和管理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得到了充分认可。比如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我们提出的抗诉越多越好。要在精准监督上下功夫,对司法理念上有整改、有创新、有进步、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优先抗诉一例,尽力推动司法理念、政策、指导性问题的解决,对类似案件起到指导作用。对于类似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审判管理问题,监督注重从源头上规范司法的建议。2018年和2020年,围绕规范司法认知送达和防治虚假诉讼,出台了2号和5号检察建议,促进减少因服务不规范引发的投诉,从源头上遏制虚假诉讼,得到了最高法院的积极响应。比如,在刑罚执行监督活动的监督方面,为解决派驻监狱的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监督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的问题,2018年,我们建立了监狱巡回检察制度,在进一步实施中,深刻吸取孙、郭、巴图明和等“纸徒刑”案件的教训,创新开展省内、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对于发现的问题,首先追究派驻检察工作履行不力的责任。监管人和被监管人的责任落实了,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就不会发生,这就促进和实现了案源的治理。
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什么有利于案源的治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和矫正的自觉性,更好地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党中央决定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着眼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又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更深刻体现的是“最大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一制度的实施赋予了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更大责任。过去审查批捕起诉往往是笔试,强调程序,提倡轻口供教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人员不仅要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而且要利用好证据和典型案例,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还要细致做好被害人的工作,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感受到、认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也要和律师深入沟通,听取意见;更需要明确类似案件的判决,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指控和量刑建议得到审判采纳和社会认可。不仅工作量倍增,也对检察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代表委员提出,要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主导作用,要求我们利用好前期侦查和后续审判的优势,配合各部门用好这项制度。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这项制度适用情况的专题报告后,更加明确了检察机关在这项制度适用中要发挥主导作用。毫无疑问,“领导”不是权力,更多的是责任。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站在治理大局上,主动作为,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大力推进依法穷竭和规范适用。经过持续有力的监管,2020年以来申请率稳定在85%以上。去年,适用这一制度的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过97%;一审服判率96.5%,高于其他刑事案件22个百分点,减少了大量无法避免的申诉、抗诉、二审、再审,取得了较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
特别需要报道的是,并不是只要认罪从宽,就一定从宽,还要区分具体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宽严相济的因素,区别对待,对其所犯罪行进行处罚。犯罪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起诉、从宽处理。
七。为什么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的刑事司法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两个奇迹: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202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分析了1999年至2019年我国犯罪结构的明显变化: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醉酒驾车、扰乱市场秩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新型犯罪急剧增加。面对这样的变化,司法办案的理念和政策也要与时俱进。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要树立检察案件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对于轻罪案件、轻微犯罪的从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应当宽以待人,慎捕、慎押、慎诉,提倡认罪悔罪,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2020年8月,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强调,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部署工作时明确提出,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的结构性变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形成共识,并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共同落实。去年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为42.7%,比2018年下降12.2个百分点。不抓不起诉太多不代表纵容犯罪。对涉嫌轻微犯罪的不捕,还是要起诉,同时可以利用电子手环、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进行监管;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
八。最高检为什么要推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2018年11月,***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实践中,一些涉案企业因其负责人被捕判刑而无法正常经营,甚至倒闭裁员。为了实事求是、更加稳妥审慎地办理此类案件,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11项具体检察政策,提出对涉及经营犯罪、依法可以不逮捕、可以不起诉、可以不判处实刑的企业负责人适用缓刑的建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深化实施的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这种罪行是不可原谅的。如果不找到问题的根源并推动解决,企业的犯罪风险依然存在,甚至可能出现更大的问题。为此,从2020年起,将在10个省市陆续开展涉事企业合规改革创新试点:对无法依法逮捕或起诉的涉事企业,将责成其做出合规承诺并进行有效整改,做到既爱又严。这是集末端治理和前端治理于一体的绩效创新,有利于促进涉案企业守法经营,防止再犯,同时警示其他企业,促进诉讼源头治理。在推进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共同建立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并成立了独立的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加强监督执行。第三方评估认为违反承诺且整改无效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防止虚假合规逃避刑事制裁。企业合规、管理严格、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得以落实,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内生稳定。今年,这项改革已经全面实施。
九。信访“倒三角”结构如何不断完善?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上诉。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收到的信访总量保持在年均100万件左右,信访人都期待自己的诉求得到圆满解决!
由于工作力量不足等多种原因,检察机关收到的群众来信大多未能及时回复。为此,一些投诉人在投诉信中附上邮资和信封,并“请”我们回复,这实际上是对我们的批评。2019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诺,人民来信来访“7日内答复,3个月内答复过程或结果”。很多同志担心做不到。充实了信访力量,加强了督促检查,带着感情认真落实。三年来接待的群众来信来访279万件,7天内全部告知“谁接待了,谁在办”;3个月内处理过程或结果回复率超过90%。回复是基础,信访群众更渴望结案。我们要求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带头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特别强调基层检察院收到的第一批信访案件全部由院领导直接办理,践行新时期“乔峰经验”,全力把问题解决在第一阶段,减少矛盾外溢和上升趋势。县级检察院受理信访比例从2019年的24.5%提高到去年的29.8%,信访“倒三角”结构不断改善。
在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起创新性地开展公开听证,对历年来有争议、有影响的申诉案件办理过程进行“曝光”。请作为第三方与群众中生活工作各方面的代表一起参与,公开直接讲法理、讲道理,有效促进案件的解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组织听证10.5万次,是2020年的3.5倍。
听证过程本身就是一场生动的法治课程,既以案例向当事人解释法律,又以鲜活的案例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中宣传共同的法治理念,被认为是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自我革命”。公开审理解决一批类似案件的过程就是做好具体、生动、形象、有效的源头治理的过程。比如,在执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不捕不诉的数量会增加。如果不做足够的解释和说理,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和审查的数量必然会相应增加,受害人投诉的数量也会增加。这些检察机关正常办案造成的内生性案件,不仅会降低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效果,还会消耗更多的司法资源。检察机关从诉讼源头出发,对有争议、有影响的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协商”,促进执法统一认识、统一司法标准,向社会公众释法,特别是让当事人亲友、邻居、单位同事参与,共同化解矛盾、缓和情绪。正是这种坚持和努力,2021年未逮捕38.5万人,未起诉34.8万人,分别比2018年增长了28.3%和1.5倍。但公安机关的不同意见和申请复议、复核的案件减少了37.4%,被害人对其的投诉也减少了11.2%,办案成效得到多方认可。
十、检察队伍建设中如何做好源头控制?[/s2/]
检察队伍建设也存在观念引导的问题。去年,经过政法队伍的教育整顿,因违法违纪被查处的检察官是2020年的两倍。严查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让他们“不敢”。从敢——严查,到不能——严监督,再到不想——严教育,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强政治建设,也就是治本和治本。
我们落实中办、国办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三项规定”,是防控人情案金钱案、整治司法腐败的重要举措。2019年在最高检系统检查时,发现部分检察院一直是“零报告”,提出不允许虚假“零报告”空好规定。以上率下,每一个问题都要记录,四级检察院会覆盖所有员工,每月汇报。去年记录举报相关事项16.2万件,其中反映情况和诉求的占93.1%,干预和插手办案的仅占6.9%。修建司法公正制度的“堤坝”,目的是让老百姓相信“打官司不用求人,公正的案件不用找关系”,提升司法环境。我们还将源头管理融入检察管理,建立了“案案比”司法质量效率评价标准。“案案比”主要是指社会上实际发生的一个“案件”与进入司法程序后在几个诉讼环节经历统计的“案件”之间的比较关系。言下之意很简单:一个“案件”经历的司法程序和内生性“案件”越多,消耗的司法资源就越多,当事人的官司就越重,感情就越差。“例案比”越接近1:1,效果越好。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两年来减少了86.4万空的移送程序和内生案件,监督办案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更重要的是,检察工作的理念和作风正在发生变化。检察官努力把每一个案件做到极致,让人们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回顾这几年走过的路,在代表委员的大力监督和支持下,检察工作正在进行整体重塑。这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人民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的检察实践,是落实***法治思想的一个缩影,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的伟大实践取得重大进展的一个注脚。在新的征程上,新时代的检察官将不负人民,不负使命,继续走好党和人民检察工作的新长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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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恙
2022-03-13 00:50:10 回复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要树立检察案件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对于轻罪案件、轻微犯罪的从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应当宽以待人,慎捕、慎押、慎诉,提倡认罪悔罪,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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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3 00: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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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3 02:4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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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3 01:1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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