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8 | 评论:2
[不同意]
在一起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中,甲起诉乙,要求乙按照合同约定回收鸭蛋,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水产养殖回收合同的签订主体不是乙方,甲方起诉乙方不应获得支持。
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应当判决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即被告不合格,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方对乙方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其对乙方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属于实体审理的过程,应当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论】
一般认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实体性审判的结果,驳回诉讼的裁定是程序性审判的结果。理论上这种观点是合理的,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如何正确适用,不仅关系到法院判决结果的对错,也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利益,应当准确区分。
首先要区分程序性审判和实体性审判。根据大陆法系普遍接受的诉讼要件理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有三个要件,即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和实体审判要件。根据我国二元诉权理论,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原告只要符合诉权的程序性条件,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可以立案,而实体诉权只能在案件审理阶段介入。[①]具体案件的审理会涉及到诉讼要件和实体审判要件的审查。诉讼要件的审查离不开实体审判,被告的主体问题属于诉讼要件,只有在诉讼开始实体审判后才能查明。[2]纵观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除了保全、执行、特别程序和再审程序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大多是以程序性审理的结果决定驳回起诉,如当事人申请追加起诉不被允许、不允许重复起诉、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等。实体审判是对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审判。
其次,以“适合性”来评价被告的不适合性。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即要有原告资格。但对被告的规定不同,即只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才可视为明确的被告。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使案件进入实质性审判程序。因此,“资格”一词在被告的表述中并不严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被告”。被告人是否合格不是起诉和受理的条件。用“适格”一词来形容原告更为恰当,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否则不具备适格条件。
第三,起诉的条件之一是被告人清楚。作为起诉的条件之一,“明确”的法律要求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起诉指定被告。被告是自然人的,必须确定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写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被告人身份明确,但下落不明或者具体联系不上的案件,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如果被告不明确,可以理解为被告实际上不存在,或者在法律上无法指定。比如自然人已经死亡,法人已经注销等。可以认为被告已经无法指定,需要等待继承人或者变更股东为当事人。原告坚持将不明被告列为当事人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四,在实践中容易造成混乱。实践中很难把握或不同意被告虽明确,但被告不是责任主体或诉讼标的无关的观点。上述两种情况在实践中容易混淆,即裁定驳回起诉和裁定驳回诉讼请求。上述水产养殖回收合同案是被告不是责任主体的案件。因为乙方是否为合同相对人是案件实体审理的结果,甲方向法院提出对乙方的具体请求,乙方作为诉讼主体是具体明确的。实体审理后,如果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应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另一起离婚纠纷中,甲起诉乙,要求与乙离婚,但经法院审查,乙与甲不存在婚姻关系。在这起离婚纠纷中,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表面上是因为被告不具备诉讼资格,但实际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原告与诉讼标的无关。本案中,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选择的被告,但是原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选择。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有店铺名称的,应当为当事人列出店铺名称,列出经营者信息。起诉时原告是被告的,应当告知其更换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不应受理。接受后,他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基于以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一书中,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理解有失偏颇:“原告的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与被告没有法律关系,即被告不合格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直观地得出原告起诉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的结论,往往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后才能得出结论。比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还款10万元。但经审理,如果借条不是被告出具的,或者被告不是借款人,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起诉。因此,在实践中,应当区分被告的主体与具体情况,即被告的无责任主体是否与诉讼标的无关,从而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据此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汪华东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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