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1 | 评论:3
2021年5月25日,中牟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建材生产线并投入生产,受到行政处罚。
非法行为:
2021年5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汤和分局对中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建材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调查:
检查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固定了该公司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投产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同时,他们依法询问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并制作了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书证。
该公司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投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5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立案,并于5月31日依法送达《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朱桓责改字〔2021〕第H-5号),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尽快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同日,向其送达了《株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通知书》(朱桓处罚预字[2021]第H-5号)。该公司承认确实存在通知中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并自愿接受处罚。目前,该案正在办理相关行政处罚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已对此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据调查,2018年12月,该公司在荷塘区嘉德工业园购买了一栋厂房,并办理了新厂房的环评手续,但新厂房因种种原因未启用。目前公司已经停产,待新厂房设备调试完成后再投入生产。
案例启示:
本案中,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擅自建设建材生产线并投入生产,属于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国内某科技公司愿意以身试法的主要原因有:
1。运气
本案中,行为人明知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才能投入生产。但他心存侥幸,“不一定被发现,违法成本低”,试图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最终被依法查处。
2。法律意识薄弱
行为人人为降低生产成本,追求超额利润,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千方百计寻找制度漏洞,钻了法律的空。然而,具有巨大“咬合力”的“钢牙尖牙”,让那些踩了环保“红线”的人,随时面临着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双重责任。
生态环境部再次劝你:
不犯法,犯法必究!
来源/株洲生态环境
编辑/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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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16:0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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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不及人心
2022-03-12 15:12:35 回复
犯法,犯法必究! 来源/株洲生态环境编辑/小安提交材料:[email protected]:17352733309(记者吴)、1590733036(记者舒)声明:分享应尊重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株洲出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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