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2 | 评论:3
环保部新闻发言人、宣传教育司司长刘友宾今天(27日)在回应《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作出上述表示。
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下发《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信中称,新环保法、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关于建设单位“先建后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环评手续后续办理等方面,实践中存在不同争议。
函件称,自建设行为结束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但这一说法很快引起了质疑,有舆论认为此举有违常理,甚至可能纵容“未经批准即建”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宣传教育司司长刘友宾。摄影/张克
在今天上午环保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刘友宾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包括法律界人士在内的社会各界都高度关注“先建后批”的法律问题,这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环保法治进程的关注和支持。
刘友宾说,“未经批准就建”是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新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都规定了“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
他说,环保部对“先建后批”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坚决打击,绝不姑息。尤其是近年来,结合去产能政策和加大监管行动,大量“未批先建”项目被清理和处罚。
刘友宾告诉记者,环保部发函澄清了未批先建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方面严格执行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坚持依法行政。
另一方面,配合环评许可制度的实施,“根据工作部署,环保部正在大力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监管,绝不允许任何‘未批先建’项目脱离环境监管。”刘友斌说,即使两年内不发现“无证建设”的违法行为,与之相关的无证排放、超标排放、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依然是地狱般的付出,绝不姑息。
根据上述环保部函,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种违法行为的,分别依法处罚。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的影响。
“未批先建”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以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倾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分别构成独立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罚相关违法行为。
对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刘友宾说。
本文标签: 建房未批先建违反了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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