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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2021年5月6日,南通生态环保执法人员对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单位热熔胶衬布印染生产线搬迁技改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均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并领取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

2021年5月6日,南通生态环保执法人员对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单位热熔胶衬布印染生产线搬迁技改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均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并领取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019年新建纺织助剂项目,2台常温常压搅拌釜和1台蒸汽搅拌桶未经环保审批即投入生产。纺织助剂项目废水采用热熔胶衬布印染生产线搬迁技改项目中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常温常压下两个搅拌釜使用的主要原料是乙二醛,生产过程中没有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工作人员在处理该案件时争论了三个问题。一是未经涉案单位批准的生产项目是否违反“三同时”原则。第二,不同类型的项目是否可以使用相同的污染控制设施。第三,本案是否可以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针对以上争议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是涉事单位未批先建的纺织助剂生产项目,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违反了“三同时”原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定一个生产项目是否违反“三同时”原则,大前提是确定具体的生产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查阅生产经营单位的环评文件来确定是否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但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环评文件,未批先建。如何确定是否需要配套环保设施?一是通过技术监测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超标,确定是否要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二是调取项目生产过程中所用原料的成分规格,通过成分规格判断原料是否产生污染物,进而确定是否安装处理设施;三、相关工艺流程明确要求安装配套设施,可作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证明力一般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用大概率证明标准,确认证明力强的证据。

本案中,乙二醛用于常温常压下两个搅拌釜的生产过程。根据成分说明书,乙二醛的沸点为51℃,属于挥发性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因此可以认定,两个常温常压搅拌釜的生产工段应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无环境处理设施投入生产的行为属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认定的“三同时”原则。

二。未经相关单位认可的纺织助剂生产项目废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本案中,污水处理站建立在该单位热熔胶衬布印染生产线搬迁技改工程中,该设施于2018年11月9日通过了环保独立验收。2019年,该单位新建纺织助剂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属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生产项目,用于生产低醛树脂等纺织助剂。不同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厂内其他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一种观点认为,本项目产生的废水直接进入厂内污水处理设施,不外排,不违反法律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纺织助剂项目与热熔胶衬布印染生产线搬迁技改项目属于两个不同的项目,纺织助剂项目的废水处理设施应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纺织助剂项目从事化工制造,清洗废水中的化学物质需要通过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处理。衬布印染生产项目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可能无法有效处理化工制造产生的废水,存在废水无法有效处理,从而破坏外部环境的可能性。混淆不同行业的处理设施,认为只要有废水处理设施,任何类型的废水都可以得到有效处理,违背了环保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不仅达不到改善环境质量的效果,反而可能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从环保程序上看,纺织助剂项目的废水处理设施要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才能正式投产。只有本单位污水处理站通过了两个生产项目的竣工验收,才能从法律和技术上论证该处理设施可以同时适用于两个不同类型的生产项目,所以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三。本案适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法律依据不足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实践中,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允许排放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排污单位的生产项目经过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后,超过许可证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本案应当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查处,这是没有争议的。另一种情况是排污单位的生产项目已经通过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领取了排污许可证。之后,该单位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生产项目未批先建,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量。这种情况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分别对未批先建和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之一进行查处?

关于未批先建法律适用(未批先建生产项目相关法律问题之探讨)

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有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行政许可。环评审批旨在建设单位在从事建设项目生产之前,取得符合环保要求的许可。排放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生产项目建设正式投产后,污染物排放前,符合排放要求,应当取得的许可证。两类行政许可的分水岭在于建设单位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完成生产项目竣工验收时,环评批复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本案中,涉案单位的纺织助剂项目未经批准建设,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造成了不同的危害,违反了不同的环保许可制度,存在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要件,属于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如果只处罚未批先建,不对违法排污进行法律评价,就等于放任了未经许可的违法排污。

本案中,涉案单位纺织助剂项目未经批准即可建设,违反了“三同时”原则,违反了排污许可证增加污染物排放量。(文/本道英)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文标签: 未批先建违反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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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从零开始

    从零开始

    2022-03-12 15:47:23    回复

    主要原料是乙二醛,生产过程中没有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工作人员在处理该案件时争论了三个问题。一是未经涉案单位批准的生产项目是否违反“三同时”原则。第二,不同类型的项目是否可以使用相同的污染控制设施。第三,

  • 污污污男人

    污污污男人

    2022-03-13 00:14:24    回复

    时”原则,违反了排污许可证增加污染物排放量。(文/本道英)(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 少年的秋天

    少年的秋天

    2022-03-12 22:28:21    回复

    污水处理站通过了两个生产项目的竣工验收,才能从法律和技术上论证该处理设施可以同时适用于两个不同类型的生产项目,所以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三。本案适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法律依据不足《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

  • 水手服

    水手服

    2022-03-12 17:41:58    回复

    排污许可证增加污染物排放量。(文/本道英)(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关东煮小熊

    关东煮小熊

    2022-03-12 18:40:13    回复

    个问题。一是未经涉案单位批准的生产项目是否违反“三同时”原则。第二,不同类型的项目是否可以使用相同的污染控制设施。第三,本案是否可以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针对以上争议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一是涉事单位未批

  • 周聪冠凡

    周聪冠凡

    2022-03-12 15:11:02    回复

    你很无聊吗

  • 东方承会博

    东方承会博

    2022-03-12 15:11:02    回复

    这也太内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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