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合同事务 >> 正文
简介: 来源:赵马来自:民商事判决规则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阅读提示:《民法典关于保证

来源:赵马

来自:民商事判决规则

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阅读提示:《民法典关于保证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主合同有效、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的不同情形下保证人的责任。可以看出,该条实际上进一步细化了不同过错程度的保证人的责任负担规则。那么,在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保证人的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该如何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分配?本文将通过梳理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总结类似案件的民事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主合同有效但保证合同无效的,债权人和保证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和保证人都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案情简介


1.2017年3月10日,出借人卓博公司与借款人银河天成签订借款合同,由卓博公司向银河天成提供借款3.22亿元,期限1个月,利率每月2%。


2.同日,公司分别与担保人永兴公司、银河生物、、、姚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永兴公司等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外,银河天成是银河生物的控股股东,也是银河生物永兴公司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17年7月1日,银河天成尚欠卓博公司贷款本金3.22亿元,利息已结清。后来永兴公司给卓博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并附有加盖公章的股东会决议(签字于空白色)。


4.2018年,卓博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请求判令银河天成偿还借款3.22亿元及利息,永兴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永兴公司、银河生物辩称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借款合同有效,未经股东会决议,其中判决永兴公司、银河生物不能清偿银河天成3.22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各负一半赔偿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永兴公司、银河生物不服,提起上诉。


6.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借款合同有效,两家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判决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和法律后果。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判决要点如下:


一、涉案借款合同真实有效。辩称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庭审中,卓博公司已说明了3.22亿元的资金来源,并提交了相应的凭证。该系统的贷款资金不是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各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借款合同无效,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成立且有效,并已实际履行。


其次,盖有银河生物和永兴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根据该条规定,公司的关联担保应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为依据和授权来源。本案中,银河天成是银河生物的控股股东,银河生物的永兴公司的控股股东,二者构成关联担保。相对人卓博公司作为商事主体,未征求股东会决议,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是善意相对人。银河生物与永兴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第三,银河生物和永兴公司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担保法及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借款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银河生物内部管理不规范,存在重大过错;永兴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其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担保合同,公司公章管理不规范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认定银河生物、永兴公司分别承担银河天成对卓博公司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二分之一并无不当。



实践经验总结


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唐庆林律师和李殊律师的专业团队处理和分析了本文涉及的大量法律问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办理了大量案件,总结了办案经验,出版了《听云法律实务》丛书,从中摘录了本文。本部门的作者均为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系的选题和写作风格主要以实际案例分析为主,试图从实际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找到最直接的解决方法。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处理大量类似案件的基础上,现将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涉及的实务要点总结如下,供参考。


1。对于债权人来说,应注意合同程序的完整性。如担保人为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并审查相关的必要文件。公司关联担保应当提供股东会决议,债权人应当对决议进行审查,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银河生物和永兴公司均构成关联担保,程序上存在瑕疵。债权人卓博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发现保证人缺少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不符合规定。存在过错,法院认定其为非善意相对人,最终判决担保合同无效。


2。对于公司担保人,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违规操作。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向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从该条可以看出,公司对外关联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可以独立决定的事情,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依据和来源。本案中,徐红军在未经其公司决议机关决议的情况下,代表银河生物签订担保合同,担保行为属于越权代表。永兴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无日期且仅有永兴公司印章,无永兴公司股东盖章或签名,不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要求,不能证明永兴公司对涉案担保履行了公司内部决议程序。


(中国不是判例法,本文引用和分析的判例法不是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没有约束力。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细节差异很大,一定不能直接引用本文的判决意见。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不同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的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角度。不代表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同和支持本案的判决意见,也不代表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引用或参照这些判决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权益,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和单个投资或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28号

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一)债权人和保证人都有过错的,保证人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保证人有过错,债权人没有过错的,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保证人没有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其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贷款;

(二)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转贷款资金;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

(4)贷款人明知或应知借款人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失效)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没有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或者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法院判决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怎么看”部分的论述如下:


一、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银河生物、永兴公司提出,卓博公司不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格,涉案行为不符合企业间借贷的要求,借贷关系应属无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借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根据银河生物、永兴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向银河天成、福田公司等公司借款的银行凭证,只能认定银河天成在2015年至2017年间多次向卓博公司、福田公司借款。不止于此,他在同一天向长春贵之恒支付了名为“代州全贷”的款项,但不能认定陈炯亮多次通过上述公司向银河天成提供高息贷款,并据为己有。职业出借人一般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同一出借人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人。因无法认定陈炯亮与上述为银河天成提供贷款的公司的关系,无法认定陈炯亮在上述期间多次自行从事有偿民间借贷。故涉案借款合同效力不受此影响,一审判决正确。此外,卓博公司已出示一审借款资金的来源证据,银河生物、永兴公司对各资金供应商的资金来源提出异议,怀疑存在法律规定的专业贷款或非法贷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案相关主体为专业放贷人或非法贷款,故不支持本上诉意见。


二。盖有银河生物和永兴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涉及盖有银河生物公章和徐红军私章的担保合同,本案涉及盖有永兴公司公章、其法定代表人叶德斌私章和叶德斌签名的担保合同,均未经两公司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批准。因此,永兴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叶德斌签名的案件涉及担保合同,属于越权代表行为。银河生物加盖公章、徐红军私刻公章一案涉及担保合同。虽然徐红军当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对方基于对公章的信赖,有理由相信公章是法定代表人或他人授权的,故不影响银河公司加盖公章构成越权代表的认定。此外,银河生物作为上市公司,其控股子公司永兴公司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卓博公司在接受银河生物和永兴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可以公开查询银河生物是否就该担保进行了公告,可以认定卓博公司应当知道涉案担保合同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可见,卓博公司未尽到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不是善意相对人,盖有银河生物和永兴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应依据当时的《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确定。银河生物和永兴公司对其公章对外使用的管理不规范、不客观,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同时,根据立案证据,银河生物因未履行内控程序为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除了这个案件,还有很多巨额违规担保,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个事实也可以证明银河公司的公章管理不规范,存在过错。根据《担保法》第五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分别认定银河生物及其控股子公司永兴公司对银河天成不能向卓博公司清偿的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二分之一责任,属于合理裁量范围,无不当。



案例来源


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永兴电子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姚、、[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935号]



延伸阅读


关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以下是我们以书面形式检索到的与该问题相关的最高法院案例及判决意见,供读者参考。


判决规则一: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甘肃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程租赁有限公司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内终字第197号] 中认为,“本案的第三个焦点是担保合同未经甘肃荣华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无效后各方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和单个投资或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取得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除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职权的以外,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区分债权人是否为善意相对人,是确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债权人为善意相对人的,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审阅了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同意该决议的人数和签署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善意相对人,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确知道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还要公开披露。本案中,中程租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审阅甘肃荣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并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中程租赁公司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是善意相对人。同时,本案担保合同为甘肃荣华公司为其大股东荣华工贸公司提供的关联担保。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甘肃荣华公司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甘肃荣华公司章程还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甘肃荣华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内容。但与中程租赁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而非股东会决议也有过错。这个断层和中程租赁公司的商誉是齐头并进的两个方面。因此,甘肃荣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已构成越权代表,中程租赁公司不构成善意相对人。中程租赁公司与甘肃荣华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没有过错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或者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担保合同无效,甘肃荣华公司和中程租赁公司对担保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甘肃荣华公司在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范围不超过主债务人荣华工贸公司和荣华农业公司未清偿部分的一半。【/s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当是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这项规定对本案中有争议的事实没有追溯效力。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债权人与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上市公司应当酌情承担不超过1/2或者1/3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这是正确的。"


判断规则二:行政机关不具备提供担保主体资格的,为他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无效。行政机关和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案例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北京莫砺锋润海控股有限公司民事判决, Ltd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财政局[(2020)京民终字第4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若干规定: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保函的签订及所涉及的债权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院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处理本案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2/】判断规则三: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明知债务人违法经营仍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认定存在过错。保证人对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安金荣(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益阳信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终81号] 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什么是合同责任(最高法院: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本案《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益阳集团公司同意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提供担保,该协议加盖益阳集团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邓伟(持股92.2%)签字。同时,亿阳集团还与汉德公司签订了《委托收付资金协议》,约定汉德公司通过亿阳集团公司账户收取贷款本金,偿还贷款本息。现亦阳集团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收到中安金荣深圳公司的借款后向汉德公司支付了借款。根据益阳信通公司的声明,汉德公司持股49%的股东侯明实际上是益阳集团公司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综上,本案中,虽然没有益阳集团公司同意为汉德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机关决议,但益阳集团公司为汉德公司提供的担保是由持有其公司9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实施的,足以认定益阳集团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担保符合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借款及担保协议无效,但众安金荣深证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是宣传资料。益阳集团公司应当明知众安金荣深公司违法违规从事超经营范围的借贷业务,仍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从而取得债权人信任,与债务人订立借款合同。因此,益阳集团公司对本案涉案借款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清偿汉德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s2/]"

本文标签: 合同当中的责权利是什么意思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江湖外史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我们床上聊

    我们床上聊

    2022-03-12 15:33:13    回复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益阳集团公司同意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提供担保,该协议加盖益阳集团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邓伟(持股92.2%)签字。同时,亿阳集团还与汉德公司签订了《委托收

  • 谦恭君子

    谦恭君子

    2022-03-13 01:55:50    回复

    贷款本息。现亦阳集团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收到中安金荣深圳公司的借款后向汉德公司支付了借款。根据益阳信通公司的声明,汉德公司持股49%的股东侯明实际上是益阳集团公司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综上,本案中,虽然没有益阳集团公司同意为汉德公司

  • 离人何必挽

    离人何必挽

    2022-03-12 16:16:35    回复

    合同》,约定由永兴公司等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外,银河天成是银河生物的控股股东,也是银河生物永兴公司的控股股东。3.截至2017年7月1日,银河天成尚欠卓博公司贷款本金3.22亿元,利息已结清。后来永兴公司给卓博公司出具了承

  • 萧谦时航

    萧谦时航

    2022-03-12 14:40:34    回复

    不气不气抱抱

  • 惠伦时萱

    惠伦时萱

    2022-03-12 14:40:34    回复

    下巴掉了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