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0 | 评论:1
众所周知,根据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下简称《2006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获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风险代理的,(二)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和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至今仍然有效。所以,在大部分律师的印象中,离婚、继承案件是不能由风险代理的,否则会面临发改委或司法部的行政处罚。其中,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超出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或幅度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主要由发改委等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处罚,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行为。
然而,近日一起以某律师事务所为被告的委托代理协议纠纷案件,让笔者注意到实际上,婚姻继承案件是否仍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无风险代理)的相关规定已经发生了变化,只是各省只有少数地方司法厅和物价局相应更新了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2014年12月17日,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解放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以下简称“2014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对已经符合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请各省区市......(四)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及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含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中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赔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体诉讼案件;3.代理公民的赔偿请求。…………”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在2014年的通知中,律师服务收费的内容只删除了政府指导价适用于离婚、继承案件的规定。本条款与2006年《管理办法》具有同等效力。南京中院认为两者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指的是后法优于前法的适用原则。2014年《通知》公布后,同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在(2017)浙0203民初10815号案中提到:“被告认为,根据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制定的《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案件不能进行风险代理收费,但2014年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NDRC价格[2014]2755号)将婚姻案件排除在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类型之外,因此婚姻案件律师服务费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但是,也有大量的地区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婚姻案件中执行风险代理费违反了禁令。,均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在(2018)浙0783民7472号案中提到:“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婚姻案件不实行风险代理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民载156 号裁定书中也指出:“关于第一个焦点,在我们的再审中,首先,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获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风险代理的,该条明确规定,婚姻案件中禁止风险代理费。上述收费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统一规范的规定。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未明确但对行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的收费问题。这种费用管理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涉及婚姻、继承的案件不实行风险代理费。XX律师事务所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知悉上述规定中关于律师服务费的相关规定..."
通过案例检索(不全面),目前江苏省离婚、继承案件是否可以风险代理的判断结果比较明确。原因是江苏省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根据发改委2014年的通知及时更新,而其他省份没有。2017年1月1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发布《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已删除离婚、继承案件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2017年6月30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再次重申律师事务所开展服务和收费时,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规定的要求和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并同时明确取消2013年江苏省收费标准(其中禁止婚姻案件风险代理费)。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2006年的管理办法抄送给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而2014年的通报单位是: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没有向地方司法部门抄送,可能导致大部分地区的司法部门没有及时更新相关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判决。
但在2014年发改委的通知中,取消了婚姻继承案件法律服务提供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安排。这篇文章是发改委单独起草的,没有司法部的参与。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2006年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初步意见的通知》(钟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从当时的发改委和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关于出台《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的记者提问中提到:“规范和引导风险代理费。针对近年来风险代理费存在的问题,《办法》规定,在办理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只有在委托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执行风险代理费;严禁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向和婚姻、继承等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事案件收取风险代理费;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金额的30%。”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在第156号裁定书中也指出:“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睦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离婚诉讼案件不仅涉及个人利益,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即在离婚案件中实施风险代理不能排除利益驱动因素,不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因此,离婚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
由此可见,“律师能否冒险代理离婚、继承案件”的问题在政策层面已经有了明确的结论,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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