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0 | 评论:1
民事申诉
原告:张三,女,汉族,19xx年xxx月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XXX社区,身份证号34xxxxxxxxx,联系电话188xxxxxxx。
被告一:王武,女,汉族,19xx年xxx月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XXX社区,身份证号34xxxxxxxxx,电话188xxxxxxx。
被告二: XXXXXX保险公司,地址为安徽省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思,该公司经理。
索赔
1.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医疗费55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餐费2000元、误工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3000元、残疾用具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车辆维修费1000元,共计1000元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0年7月,王武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Axxxx的小型汽车。该车沿xx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xx路路口左转时,与同向行驶的张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王武负事故全责,张三无责任。
此外,安徽Axxxx小型客车由xxxxxx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安徽省某xxx医院治疗。由于这起事故,原告左膝骨折,左脚受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至你院,请求你院依法及时支持原诉请。
我在此传达
合肥市Xxxx区人民法院
身材匀称的人:
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怎样写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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