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9 | 评论:1
央行披露的数据显示,2020年第三季度,信用卡逾期900亿元,环比增长6.13%。花明天的钱,做今天的事,信用卡透支现在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消费习惯,贷款买房,贷款买车,还有人借钱买“任性”.....消费一段时间后,还款可以完美吗?今天,通过两个案例,本报以案说法,提醒大家,透支构成犯罪。
案例1
透支后不还款
涉嫌信用卡诈骗
未完成的装修工程损失了40万。
余某,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2005年高中毕业后跟随叔叔在一家装修公司做采购员。2011年,余在兰州创办了一家装饰公司。
2016年初,余某与某快捷酒店签订装修合同,工程造价115万元,工期4个月。项目初期,快捷酒店支付于35万元左右的启动费。因为双方约定由余某做包工头,快捷酒店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所以余某大概需要60万元来支撑下一步进度款的结算。于是,于向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分行申请牡丹信用卡。
2016年4月,余收到该卡,信用额度95000元,临时额度5000元。当天,于就刷出了信用卡全款,资金一部分用于购买项目所需原材料,一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9月,快捷酒店出现资金问题,无法按期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快捷酒店违约。余某出资约75万元,除去收到的首付款35万元,余某实际损失40万元。
银行起诉个人信用卡严重逾期。
余某于2016年4月一次性刷完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后未还款。在此期间,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余某催款,但余某未按约定还款。2016年4月2日至2018年10月25日,余信用卡透支本金99044.41元,累计利息18725.84元,支出38219.16元(滞纳金、分期手续费等。).
2019年3月12日,工商银行兰州分行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一次性偿还信用卡欠款。但在于看来,由于快捷酒店的资金周转问题影响了他的工程款,他无法支付信用卡,所以不存在过错。他请求法院支持分期偿还本金,请求支持不还利息和分期手续费。
法院判决于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城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于长期处于透支未还状态,透支数额较大且被锁定。被告主观上明知自己无力偿还,仍透支全部信用额度,长期占有资金,无任何信用卡还款行为。上述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者,透支达到限额后,经原告多次电话、短信催还,被告仍未归还,构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同时,该案法院受理后,经通知,被告人余某仍拒不清偿透支款项,其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决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此,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于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主观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超过或超限额透支”和“两次催收不还”的行为。因此,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于的上诉,维持原判,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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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透支4万多元被判无罪
因为金额不足5万元。
案例:透支5万元供孩子上学只还了7000元。
我们再来看一个其他地方的案例。刘,安徽省广德县人,无稳定工作。他在工地做钢筋工,负责钢筋骨架的除锈、成型、安装。他常年和全国各地的工程公司合作。2014年,刘的儿子高考考上了广东的两所独立学院,每年需要3万元左右的学费和生活费。刘工作的工地每半年结算一次工资,第一笔结算的工资就给老家的父母买种子和化肥。第二份工资年底发,但是儿子开学日期是9月份,钱少。
2014年8月,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广德县支行)申请信用卡,信用额度50000元。拿到银行卡后,刘利用POS机一次性透支了信用卡的全部本金,并将现金全部转到儿子的卡上,用于支付学费。
透支至今,刘已多次还款,共计约7000元。2015年4月,刘最后一次还款后,没有继续还款。后刘离开安徽省广德县并更换手机号码,未将新的联系方式告知邮政储蓄广德支局。
银行多次安排人上门催收,未能与刘见面。他们贴了通知到刘的住处去领取,刘还是没有露面。他的妻子和父母都表示不知道他去了哪里,并表示无法知道刘的联系方式。最后,邮政储蓄所广德县支行付费在当地报纸公告区连续三个月刊登催收启事,但无法与刘取得联系。截至2018年6月,刘的信用卡已透支本金43,685.91元,利息16,415.22元。
法院:透支不足5万元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因刘所欠金额较大,经有效催收三个月后(实为三年)仍未偿还,邮政储蓄所广德县支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因刘某不在当地,多年不知道其活动轨迹,公安机关将刘某信息上传至网上追逃系统。
2018年7月底,刘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地铁四号线被抓获。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信用卡诈骗罪。广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据此,判处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宣城中院认为,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恶意透支本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但本案中,刘的恶意透支数额不足5万元。刘恶意透支本金43685.91元,故刘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审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无罪。
■律师声明
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信用卡债务对于当代人来说并不陌生,那么什么是恶意透支呢?什么构成信用卡诈骗?对此,擅长财经的戴泽军律师给出了专业意见。他说,近年来,因信用卡问题引发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80%以上被判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件属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戴律师总结公式:信用卡诈骗罪成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次超过(本金超过5万元)+2次催收+3个月未还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大量透支无法归还;2.用虚假资信证明申请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3.透支后,以逃匿或变更联系方式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4.逃避或者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者逃避还款的;5.利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用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来源: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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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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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01:2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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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04:5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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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02:1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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