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9 | 评论:3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三年以下量刑幅度内犯罪,如果被告人有自首、认罪悔罪或者认罪悔罪,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被害人表示谅解的,一般可以判处被告人缓刑。即使没有自首情节,也有相当一部分认罪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人被判缓刑。对此,笔者并没有看到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有什么不妥。
然而,情况很复杂。比如,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他虽然尽力了,但也支付了大部分赔偿金,剩下的也承诺在未来一年或稍长一点的时间内完成赔偿。但既然被害人没有达到被害人要求的最低赔偿金额,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认罪是否可以判缓刑?还有,当被告人在法律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中发生意外事故或在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罪悔罪,也尽了最大努力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被害人并不理解,因为这不符合被害人的底线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以被判缓刑吗?笔者结合最近一位律师同行办理的类似案件,谈一谈对此类案件量刑的拙见,以抛砖引玉。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K某(男,47岁)系外来务工人员,在某W物流公司做货车司机(实习期)。一次运输过程中车辆相撞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K某全责。因K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W公司不承认K为其员工。被害人家属共5人作为原告对K某及车辆的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K某及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150余万元。k申请将其W公司追加为被告。在一审判决中,除了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赔偿100多万元外,还判决K赔偿37万余元。w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K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W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K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K在本案中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刑事诉讼中,检方在起诉书中认定K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并已赔偿被害人5万元。对K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建议判处缓刑;如果不能进行赔偿,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就不能判缓刑。因为刑事案件第一次开庭时,民事案件还在审理中,刑事案件暂缓审理。中止近6个月后,二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刑事案件继续开庭。虽然K在法律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害人仍要求K再赔偿15万元。开庭前,法官调解后,被害人要求赔偿10万元才可以理解,但不能没有。k只向亲戚借了5万,说一年半后再还5万。但受害人还是不同意。所以K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检方仍然坚持原来的量刑意见。一审法院以K某未得到被害人谅解为由,判处K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这个案子明眼人一目了然。K之所以没有给缓刑,是因为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坦白说,犯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被判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算太重,也不会有人认为是错案。在检察官、法官、辩护律师接触的刑事案件中,也是鸡毛蒜皮的案件。但是,我们分析认为,这样的量刑是最合适的吗?在我看来,这是不合适的。
首先,交通肇事罪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只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进行了部分赔偿,只是因为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所以不符合法律的精神,没有给予缓刑的法律依据。对此,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概括,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自愿承担修复、赔偿公益损害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第二款强调:“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因被害方的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处理。“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赔偿’应该是指在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的赔偿,而在被告没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不存在赔偿问题。
但是,虽然被告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理由认为其危害,特别是被害人的死亡,是其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告人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但仍以没有赔偿责任为由,根本不予赔偿,因而无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判处缓刑时也应慎重。如果被告经济条件比较好或者可以接受,实际上已经支付了一定的赔偿金。在一般人看来,他的赔偿基本上是与被告的能力相适应的。虽然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仍然可以判缓刑。如果被告人经济条件很差,即使尽力赔偿也只是很小一部分,如果被害人不理解,也不影响被告人缓刑。
这是因为,被害人谅解不是缓刑的必要条件,不能在其他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没有被害人谅解就缓刑。
其次,具体到K的案例,作为一名农民工,K上有老下有小,妻子身体不好。尤其是取保候审期间,我工作积极,我就发生在这期间。
我在一次车祸中受伤骨折了。审判判决时我已经休息了五个月。我还需要休息四五个月才能工作。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还是想办法借了5万元补偿被害人,并愿意在接下来的一年半时间里赚5万元来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应该说K已经尽力了。可以认为被害人要求K赔偿的行为属于上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处理”。不影响他的缓刑。
刑事案件无非就是两个东西:定罪正确和量刑准确。我国刑法规定了较大的量刑幅度,只要在这个幅度内量刑就不能认定为错案。但仍然存在最准确、最恰当的量刑问题,这是我们提出量刑意见的检察官和刑事法官应该孜孜以求的。本文提到的K案,从案件反映的具体情况来看,虽然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的实刑没有错,但也不能说是准确的、最合适的量刑。因为对于K来说,一年零三个月的实际惩罚,孩子的学业会受到影响,母亲的赡养会很困难,夫妻关系会有破裂的危险,等等。了解K家具体情况的辩护律师这样说。其实在我看来,其他知道这个案子具体情况的人,还有K的亲属,会怎么看待我们的法官呢?他们会觉得法律上似乎没有道理,或者说钱是最重要的,没钱什么都没那么重要。这样的判决能有什么好的社会效果?不知道大家是不是这么想的?
资料来源:法律之家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赔偿离婚妻子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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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奇遇
2022-03-11 20:2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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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0:0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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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7:5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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