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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按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手段。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因此,检察监督和终身问责成为悬在法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制度上保证了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人

作者按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手段。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因此,检察监督和终身问责成为悬在法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制度上保证了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人民法院作为监督对象,会非常重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经常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判决...



[简要案例]

2012年12月1日,顺丰速运与广州世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世邦公司向顺丰速运派遣劳务人员,顺丰速运支付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劳动报酬并接受顺丰速运的管理。


2013年8月23日,杨与世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世邦人力公司派遣顺丰公司到四川省双流县公兴镇“成都中转站点”从事操作工工作。


2013年11月15日凌晨3点,杨值夜班。在分拣快递包裹的过程中,他拿走了一个外面有“M”标志的快递包裹,里面有一部小米3TD手机。同月20日,顺丰发现托运的包裹丢失。经调取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是杨偷的。因此,顺丰公司于同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下午,杨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杨处找到被盗手机,后从其住处查获被盗手机充电器及发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99元。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在分拣工作中盗窃手机包裹的事实,并赔偿顺丰公司1999元。


【一审判决】他犯盗窃罪,被罚三千元!


四川双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市检抗议】自盗者,严惩之!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审法院另案审理的被告人贾又福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追缴被盗车辆并归还失主,盗窃金额1850元。判决是拘留五个月,罚款三千元。本案中,被告人杨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被盗手机已追回并返还失主。盗窃金额1999元,但只罚款3000元。两起案件的盗窃数额和量刑情节相近,但判决结果差距较大。原审判决对杨的量刑极轻,我们提出抗诉,请求二审改判。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检察员发表意见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正确,但量刑极轻。【/s2/】杨作为快递公司员工,防范盗窃行为,比普通盗窃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应受到比普通盗窃行为更为严厉的处罚。


【二审判决】宣告无罪,撤销原判!


成都中院认为,本案中:


1.杨在顺丰公司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工作岗位、工资、奖金、加班费均由顺丰公司提供。他的工作由顺丰公司管理,他处理的托运包裹丢失被盗等后果由顺丰公司承担。因此,杨在派遣期间的身份应认定为顺丰公司工作人员。杨具有处理顺丰公司财物的便利条件,符合职务侵占的主要要件。

2.涉案财物应视为顺丰公司的财产;顺丰公司占有、控制托运人的财产,基于快递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可以犯盗窃罪吗(员工盗窃公司财产,法院为何坚持判无罪?(检方两次抗诉失败))

3.杨具体处理涉案财物,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本单位财物。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不能仅仅因为其侵占财产的价值未达到定罪的起点,就依法以犯罪论处。


因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抗诉机关关于原判量刑畸轻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忽略了杨盗窃的手机是自己公司的财产这一事实,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省检抗诉】二审错判,应构成盗窃罪!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称二审法院认定杨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改判无罪。原审被告人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因如下:

第一,在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的某种地位和职权,即掌管、管理、经营、处理自己财产的便利条件。杨作为顺丰的经营者,没有对货物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操作人员只负责对运输传送带上的货物进行分拣、分类,与货物接触时间相当短,且有监控摄像头对货物的分拣工作进行监督,使得杨的工作处于监控之下,他不可能实际控制货物。


二、杨仅利用熟悉犯罪环境、因工作关系容易接近犯罪对象等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财物,并非利用“职务便利”,而是“因工作关系便利犯罪地点和机会”。


第三,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客体有显著区别。杨利用其能够接触到物品的“工作便利”,以大件物品遮盖小件物品的方式躲避扫描,秘密转移、藏匿物品,未侵犯职务上的廉洁性,但以不为主管(监控)所知或发现的手段窃取财物,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第四,杨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盗窃单位承接的快递物品,对顺丰速运乃至快递行业的声誉影响较大,其社会危害性大于普通盗窃。


[再审裁定] 表示无罪,维持原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案如何定性杨,要看其是否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在本单位的职务上的便利,掌管、保管或者处理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包括以下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掌管财产的权力。二是保有财产的权力。第三,处理财产的权力。


职务侵占罪中“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侵占罪型的非法占有。第二,盗窃非法占有。第三,诈骗非法占有。在司法实践中,盗窃非法占有很容易与挪用非法占有相混淆。一般来说,盗窃非法占有是以行为人合法管理单位的财物为前提的,而侵吞非法占有是以行为人事先合法持有单位的财物为前提的。因此,原审被告人杨采取的秘密窃取行为符合侵占罪和非法占有罪的行为特征。


结合本案,杨的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财物的构成要件。首先,杨的工作由顺丰公司提供和安排,由顺丰公司管理,其工作成果对顺丰公司负责,其劳动报酬也由顺丰公司支付。因此,杨在劳务派遣期间的身份应属于用工单位顺丰公司的员工,顺丰公司应对其办理的托运包裹丢失或被盗承担责任。因此,杨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具有处理顺丰公司财物的便利的客观事实,符合职务上的主要要件。其次,基于快递合同,顺丰公司对托运人交付的涉案财物依法占有、支配,并对财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应认定为顺丰公司的财产。最后,杨作为顺丰公司工作人员,具体处理分拣工作中的涉案财物。他对自己单位的财产有临时实际控制权。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但所占财物价值1999元,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定罪起点。因此



[法国石头理论]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案件没有明显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并向检察院提出抗诉并不容易。在刑事案件中,作为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检察官在协作办案机制下“指责”法官的情况并不常见。本案中,中高院面对三级检察机关的两次抗诉,坚持无罪,顶住压力,打破“潜规则”,被业界誉为“勇敢的判决”!


本案的意义还在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员工盗窃公司财物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标准远高于盗窃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需要受到刑法的规制,这样的法律规定显然超出了大多数普通人的简单认知(这也很正常,县市省检察机关的职业检察官都会知错,更何况普通人)。


同时,这也是很多单位向公安机关举报类似事件,被告知不予立案的主要原因。这就要求单位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实施有效的流程管理,明确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权责和监督机制,有效防控单位的人身和财产风险。


[扩展思维]

杨无罪释放后,该单位仍将面临许多劳动法上的问题,如:

(1)杨被羁押期间与所在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世邦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其被拘留期间的工资?

(3)顺丰公司可以返还给世邦公司盗窃吗?

(4)世邦公司能否以盗窃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5)如果在二审判决前,顺丰已经返还杨,那么顺丰的返还是否合法?

(6)二审判决前,世邦公司以杨涉嫌犯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非法终止需要赔偿吗?


以上问题我就不一一分析了,留给感兴趣的读者作为饭后话题。




如果想了解这个案件的详细情况,可以在后台留言,询问相关的案件编号。

本文标签: 犯了盗窃罪能离婚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孙云晓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独恋一枝花

    独恋一枝花

    2022-03-12 03:45:31    回复

    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侵占罪型的非法占有。第二,盗窃非法占有。第三,诈骗非法占有。在司法实践中,盗窃非法占有很容易与挪用非法占有相混淆。一般来说,盗窃非法占有是以行为人合法管理单位的财物为前提的,

  • 袁恒娟倩

    袁恒娟倩

    2022-03-11 16:50:16    回复

    我也这么觉得

  • 单眉才亨

    单眉才亨

    2022-03-11 16:50:16    回复

    不气不气抱抱

  • 董宇壮秋

    董宇壮秋

    2022-03-11 16:50:16    回复

    抱抱我的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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