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4 | 评论:2
来源:海报新闻
大众网海报记者刘路北京报道
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破坏军婚案引发关注。
吉林男子因破坏军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最高披露案件,被告孙谋,男,个体户。2016年11月,王某与现役军人郭某登记结婚,育有一女郭某某。
2020年9月,被告人孙谋与王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相识,并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同年10月至12月,明知王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王同住在自己家中,多次发生性关系。同居期间,王某每天下班后到幼儿园接女儿郭某某到经营的二手车行吃饭,并回家中居住,共同生活。
同年11月8日,郭休假回家后,发现王某经常彻夜不归,不接电话,起了疑心。后发现王某及其女儿郭某某经常出入孙某经营的车行及其住所,晚上也住在孙某家中。郭打电话跟孙交涉,劝孙不要灭他家,孙不听。11月17日,郭向公安机关报案。12月18日,郭与王因感情破裂离婚。
2021年1月5日,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孙犯破坏军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月15日,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扰乱军婚罪判处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孙没有上诉。
“同居”被认定为难点
据了解,孙到案后拒不认罪,既不承认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也不否认知道王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孙明知王某现役军人配偶仍与其同居的事实。
同时,针对“同居”认定难的问题,检察机关经反复研究论证,认为王某每天在幼儿园与女儿郭某某见面,放学后在住处居住,偶尔接送郭某某,王某称为“老公”、称王某为“宝贝”,持续时间较长,已达到“同居”认定所要求的“持续、稳定”的程度,依法构成扰乱军婚罪。
检察机关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孙某主观恶性较大,经现役军人郭劝诫仍不悔改。客观上,郭与妻子王感情破裂、离婚,对郭造成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其和平服役,给部队管理带来一定隐患。为了充分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孙。
综合考虑事实,正确认定同居关系
同居的概念在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同居关系是一个难点。一般来说,同居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日常生活性的特征,但根据具体案例,往往会表现出不同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妥善认定被告人与现役军人配偶是否构成同居关系。
本案存在被告人与现役军人配偶共同生活的事实,双方联系密切。被告甚至帮助接送该妇女的孩子。该女子还明确表示希望与被告生活在一起。丈夫回家后她仍住在被告家,晚上不在家。她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日常生活性的特征,应当认定为同居。
依法惩治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军人职业和使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一般家庭。
我国法律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辑:王乐双
审核:尹
本文来自【海报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和传播服务。
ID:jrtt
本文标签: 偷情导致离婚算破坏军婚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赵文瑄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