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43 | 评论:3
案例回顾
2020年4月22日,苗某驾驶重型尾门半挂车沿保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慢车道132 km +815米处,与由南向北通过该路口的行人胡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被送往沧州市人民医院,住院108天。沧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1年1月11日,经胡某申请和法院委托,沧县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胡某伤残等级为七级十级,延期259天,护理期138天,营养期108天。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无后续治疗费用。苗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泰美扬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未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胡某与太某对外山西分公司未就赔偿达成一致。2021年2月24日,胡某将泰漠阳山西分公司起诉至沧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原告胡某与被告泰美扬山西分公司就其女儿胡某某的被赡养人数产生分歧。原告向沧县人民法院提交了2016年9月9日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韩与胡离婚,婚生女儿胡与胡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胡负担。原告胡某认为,其与前妻韩某在献县人民法院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婚生女儿胡某某由原告一人抚养,抚养费也由原告本人承担,故在抚养人数上应认定胡晓某为一人。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本人放弃了对妻子的法定义务,放弃的部分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夫妻共同的法定义务,夫妻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虽然原告与其前妻韩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韩某自愿抚养胡某某,并放弃韩某应承担的抚养部分,但该协议不能作为要求被告支付胡某某全部生活费的依据。因此,沧县人民法院认定胡某某的被赡养人数为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无行为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084条第2款规定,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者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胡某与韩某在献县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胡某自愿抚养胡某,并照顾胡某的抚养费。但胡某的自愿行为不能对抗保险公司,韩某仍有抚养胡某的义务,胡某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生活费。如果胡某某因其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胡某某可以通过与韩某协商获得抚养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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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夸父追日
2022-03-12 00:17:11 回复
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者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胡某与韩某在献县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胡某自愿抚养胡某,并照顾胡某的抚养费。但胡某的自愿行
我怎么敢凶你
2022-03-11 18:21:55 回复
要求被告支付胡某某全部生活费的依据。因此,沧县人民法院认定胡某某的被赡养人数为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无行为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
小熊环游记
2022-03-12 00:26:34 回复
的事故车辆在泰美扬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未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胡某与太某对外山西分公司未就赔偿达成一致。2021年2月24日,胡某将泰漠阳山西分公司起诉至沧县人民法院。庭审中,原告胡某与被告泰美扬山西分公司就其女儿胡某某的被赡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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