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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商业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认定这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之一。本期边肖二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基于对“第三方”范围的认定对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进行梳理,供读者参考。裁

商业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认定

离婚官司会传第三者吗(法院如何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第三者”范围?)

这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也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之一。

本期边肖二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基于对“第三方”范围的认定

对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进行梳理,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

1。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是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以外的受害人——李某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纠纷案。

【/s2/】案例要点:【/s2/】驾驶人因自身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不能成为自身利益的侵害人,因此不能认定为“第三人”,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不能通过交强险和商业险进行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8月30日第7版

2。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的亲属属于交强险、商业险所认定的“第三人”——张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点: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的亲属下车后被被保险机动车撞击,也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认定的“第三者”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对投保人履行了有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依法排除受益人权利的格式条款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兵团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年6月8日

3。驾驶车辆造成驾驶人受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刘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新支公司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司机不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司机被其驾驶的车辆撞伤,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1日第7版

4。司机在维护车辆时被自己的车辆掀翻致死,因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唐春香等人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绥江县支公司侵权纠纷案。

【/s2/】案件要点:【/s2/】司机在维修过程中其车辆翻车导致死亡,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需要按照第三者责任险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案例编号(2012)云高民再终字第56号

庭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编》2013年第4期(第86期)

司法观点

1。交强险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范围

在该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不少人提到要明确“第三人”的范围。考虑到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一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很难涵盖所有特殊情况。因此,本条只规定了被保险人特定情况下的“第三者”的纳入。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特殊情况,比如人们下车休息时被一个疏忽大意的司机撞死。虽然司法解释中没有具体规定,但我们倾向于将上述人员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理由如下:(1)从目的解释来看,交强险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因此,应当尽可能将遭受交通事故的人员纳入“第三者”的范围;(2)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上述人员在控制机动车风险方面与其他普通“第三方”没有实质性区别,都处于弱势地位。

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公交车上的司机和乘客掉下车被车压死,有人认为交强险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和公交车上的乘客是特定条件下的临时身份空,即第三者和公交车上的乘客不是永久固定的身份,可以定时/临时。在保险车辆中遭受事故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上的人,并且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在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事故发生时是什么原因导致该人在保险车辆下,并不影响其“第三者”身份。此时,车上乘客被“转化”为第三人,交强险应该赔偿。我们认为,“船上人员”和“船外人员”的区别是相对固定的。如果车上人员因交通事故影响等原因离开车辆,不存在“变身”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随车人员”,不应由交强险赔偿。

至于司机下车检查车况时被未熄火的车辆压死的情况,就更有争议了。在这种情况下,司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对机动车有实际控制权。同时,对驾驶员自身行为造成自身损害的赔偿不符合我国强制保险的要求,所以我们倾向于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本案中的驾驶员不属于“第三者”。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70页。)

2。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包括车内人员和车外第三人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立法创设的新制度,旨在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公共政策目的。因此,强制保险中受害人的定义和范围必须回归侵权法,与侵权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人保持一致,以符合强制责任保险的本质和立法目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权向机动车所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属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受害者包括:

第一,车上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车主、管理人以及任何使用被保险车的人)和司机。特别是被保险人或共同生活的司机家属以及其他免费乘坐的乘客,也在给予保险保障的受害者之列。在伦理道德的影响下,住在一起的受伤家属向被保险人或司机索赔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中,有人认为近亲属不应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任何机动车责任险中,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亲属排除在保险对象之外,除了考虑伦理观念之外,还有防止道德风险的因素,以防止被保险人与其他亲属合谋骗取保险公司。但是,与任意责任保险的目的侧重于确保被保险人因他人请求赔偿而处于无利可图的状态不同,强制保险侧重于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受害亲属是否行使对被保险人的请求权,只是其意志问题,行使与否不影响受害亲属仍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只要请求权存在,就不能否认通过强制保险补偿受害人损害的必要性。这样既能满足受伤亲属治疗康复的实际费用需求,又能起到为被保险人和司机分忧的作用,从而鼓励他们的保险积极性。同样,其他善意的同车乘客也应纳入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只有在亲属搭车或者其他善意搭车的情况下,才需要酌情减少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金额,同时考虑适用无过错抵销规则,从而酌情减少赔偿金额。另外,上下被保险车辆的人,应当解释为对车上人员给予保险保障。

二、车外第三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在车外遭受身体伤害、残疾或死亡的,都是强制保险的受害者,这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在几辆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即使是造成事故的机动车的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如果他的车辆也是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依法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也是其他车辆的第三受害人,可以向其他车辆的强制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金。自损事故(不涉及其他机动车的单方事故,或者涉及其他机动车,但其他机动车不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中的被保险人和驾驶人不属于受害人,本车的保险人无权索赔保险金。

(摘自惠、《新保险法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30-231页。)

法律依据

1。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本车人员和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道路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2)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稳定,即使生命体征平稳,如不采取治疗措施将危及生命、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明显延长病程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允许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是车上人员的除外。

来源:法新

编辑:石慧审核:傅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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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离婚了还可以告第三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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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爷就是这么霸气

    爷就是这么霸气

    2022-03-11 17:00:18    回复

    的本质和立法目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权向机动车所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属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受害者包括:第一,车上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车主、管理人以及任何

  • 水手服

    水手服

    2022-03-12 02:37:45    回复

    式条款无效。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来源:兵团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年6月8日3。驾驶车辆造成驾驶人受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刘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新支公司侵权纠纷案。案例要点:司机不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司机被其驾驶的车辆撞伤

  • 古馨富风

    古馨富风

    2022-03-11 16:45:45    回复

    有趣

  • 费建玲明

    费建玲明

    2022-03-11 16:45:45    回复

    我也这么觉得

  • 董凡晴友

    董凡晴友

    2022-03-11 16:45:45    回复

    别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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